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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法律明确授权监管影子银行难发威

发布日期:2014-05-21    作者:陈志律师
法律关系模糊运作混乱 专家认为
无法律明确授权监管影子银行难发威
发布时间:2014-05-19 09:10:03
  法制网记者 朱宁宁
  该管,但是基本没管,怎么管也是问题。以爆发式增长速度游离于几近空白的监管之中,影子银行最近又成热议焦点。
  近日在清华五道口全球金融论坛上,清华大学国家研究院院长、中欧陆家嘴国际金融研究院院长吴晓灵发布《中国金融政策报告2014》时透露,截至2013年末,中国体系内影子银行规模达51651亿元,占GDP比例已超过40%,与2012年末的3万多亿规模相比,增速显著。吴晓灵同时指出,对影子银行业务的有效监管缺失是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之一。
  不应有真空也不应监管过度
  对影子银行的监管,一直以来都是一个全球性难题。但难管也必须要管。据介绍,我国体系内的影子银行从2006年开始爆发式增长。而体系外的影子银行虽难以统计,但是近几年也发展迅速。其中,互联网金融更是异军突起,例如,余额宝在2014年年末规模近2500亿元。
  “必须对影子银行进行规范和监管,以保持整个金融体系的稳定。”中欧陆家嘴国际金融研究院王鑫近日接受《法制日报》记者专访时指出,经济体系需要影子银行体系这种金融创新,以推动金融体系深化改革、减少金融脆弱性、降低信贷门槛、促进增长等等;但是另一方面,监管也必须及时跟进,并有效发挥作用,否则会面临很大风险。
  王鑫进一步分析指出,互联网金融的大发展进一步催生了监管问题,随着网络贷款风险事件的不断爆发,社会各界对监管层加强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呼声越来越高。考虑到互联网金融业态的多样性,监管应跟上业务发展的规模与形势,特别是应该与互联网金融可能产生的系统性风险相匹配,不应存在监管真空也不应监管过度。
  “中国的影子银行体系作为一种金融创新,其发展才刚刚开始,远未成熟。对此,鼓励和规范的监管态度更为合适。”王鑫说。
  法律明确授权监管才能有效
  据了解,自中国影子银行问题浮出水面以来,目前颁布的最高规格的相关监管规定是去年12月10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影子银行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首次明确发文要求对影子银行进行全面监管。
  “金融市场变化和发展都很快,基于节约立法成本、法律滞后性以及现实发展情况,没有必要专门针对影子银行立法,但法律必须要对如何监管影子银行进行明确。尤其是解决相关部门金融监管的有效协调问题,这个难题带来的缺陷在财富管理领域表现得尤为突出。”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监管行业内部人员对记者表示,如果想真正把监管落到实处,应该从立法层面对监管进行明确,尤其要对人民银行的监管权利和义务加以明确,同时解决各个监管部门的分工协作问题。行政法规层面的监管虽然最有效率,但是解决不了分业监管体制这一关键问题。
  据这位内部人士介绍,早在2008年,央行“三定”(定编制、岗位、职责)方案中,就明确提出央行金融稳定局的新职能——承担会同有关方面,研究运行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规则,和交叉性金融业务的标准规范工作。但这些在更高层级的法律中并没有得到落实和体现,应当在人民银行法中明确人民银行作为监管协调机构的具体职责,尤其是面对跨市场跨行业的交叉领域,可以授权其直接出台规则,统领相关部门进行有效监管。
  建立一套完整法律制度框架
  除了明确监管之外,中国的影子银行自身也还存在很多亟待明确的法律问题。比如,独特的刚性兑付现象。2013年,信托计划发生的兑付危机引起各界普遍重视。然而当信托公司不能如期兑付或者兑付困难时,多数信托计划并未按照合同中约定以及法律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加以解决,而是由相关金融机构兜底处理。
  “刚性兑付的问题在于:一是违反了现代契约制度精神,背离契约严守原则;二是掩盖了过错与责任。这种解决方式并不探究导致信托理财产品发生损失的原因究竟是市场风险,还是商业银行或者信托公司存在过错。由于过错无法确定,自然也就不能通过合同机制确定各方当事人的责任分担,掩盖了导致损失的责任追究问题。”王鑫强调,必须严格按照证券市场投资基金法等执行统一的投资交易契约规则,规范影子银行体系的融资产品契约安排,督促其必须履行风险告知义务,明确各种违约情形下的法律责任分担机制,最终实现市场化的投资机制安排,投资方应该承担的风险情形必须贯彻实施。
  影子银行在市场运作方面的混乱也亟待解决。如信息披露不充分,很多理财产品合同并不明确具体投资产品种类、数量或者比例,投资者无法根据理财产品合同准确判断投资风险;风险揭示不足,在当前理财产品领域,金融机构为了自身利益,销售人员为了提高业绩,容易出现风险揭示不充分或者人为误导投资者,以便向低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者销售高风险理财产品牟利。
  王鑫认为:“模糊的民事法律关系,将影响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的确定与责任分担。对于影子银行来说,必须要设定并执行统一的法律制度框架。”据介绍,国内目前能在最大程度上统一各类理财产品的法律制度,是2012年新修订的证券投资基金法,这也是未来构建统一的金融商品交易法和混业监管的基础。在证券投资基金法下,各类金融机构信托性质理财产品的主要法律关系基本可以被放置在一个完整的法律制度框架下,规范当前混乱的理财产品市场。从而避免理财产品发行人和销售人用简单的“买者自负”损害投资者利益,也避免了刚性兑付问题。
  影子银行的定义
  影子银行这一概念出现于2007年,当时美国正处于次贷危机。影子银行比较权威的定义来自于美联储纽约分行以及G20成立的金融稳定理事会,两者虽然有差异,但都认为不受监管机构监管的信用中介的实体或行为都可以归入影子银行的范畴。
  从这个角度来看,中国的影子银行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体系内影子银行”。主要指持有牌照的金融机构所进行的缺乏监管的信用中介业务,即信托和传统商业银行中属于信用中介的资产负表外业务。第二类则是“体系外影子银行”,主要指不持有金融牌照的金融机构从事的信用中介业务,包括网络金融公司、第三方理财机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等信用中介业务。
来源: 法制日报——法制网 (责任编辑:王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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