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纠纷案件三
发布日期:2014-05-23 作者:张向锋律师
新泰一市民卖掉房子11年后,看到房子不断升值,想把房子重新收回。后经法院审理,今年4月份判决卖方返还买方购房款,同时赔偿买方11万元的房屋增值损失。
2001年,新泰市民类某与哥哥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以46000元从其哥哥处购买房屋一幢。合同签订后,类某及时向哥哥支付了房款,并住进了房子。随着房地产价格不断上涨,该房产价值不断升值,其嫂子鲁某觉得当初转让价格过低,心理不平衡,于2011年向新泰人民法院起诉,以其卖房时不知情,侵害了夫妻共同财产权为由,要求判定该《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法院工作人员受理后查明,该案所争议房产系小产权房,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该类房产不允许买卖,故认定该《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2013年,鲁某以要求类某“腾房”为由,再次将类某诉至法院。类某提起反诉,认为原告为追求房屋增值利益提起诉讼,违背诚实信用原则,该房屋经十几年连续增值,再以46000元价格重新购置同等房屋已不可能,原告应当赔偿被告因房屋增值导致购房机会丧失而受到的损失,并返还相应的装修费用。经鉴定,该房产现值204400元,装修折价2400元。
案经审理,法庭认定,本案所涉《房屋买卖合同》已被判定无效,原告要求被告“腾房”请求应当支持;被告已支付的购房款和装修费应予返还;因买卖小产权房导致合同无效,双方均有一定的过错。原告在房屋出售11年后,为追求房屋增值利益而提起撤销之诉有悖诚实信用原则,应承担主要责任,被告盲目购买亦负有相应责任。该房屋的增值部分158400元,可按照原被告3:7的比例进行分割。
今年4月份,法庭裁决原告应返还被告购房款46000元,赔偿被告因房屋增值导致购房机会丧失受到的损失110880元,房屋装修损失2400元,合计113280元;被告应于上述款项支付完毕15日内搬离房屋,将房屋交付原告。
(中国新闻网 记者 王伟强 通讯员 高山 焉兆生)
发布咨询
推荐律师
周磊律师
江苏无锡
江苏无锡
陈利厚律师
北京朝阳区
北京朝阳区
陈皓元律师
福建厦门
福建厦门
朱学田律师
山东临沂
山东临沂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湖南长沙
蒙彦军律师
陕西西安
陕西西安
仁和万国律所成敦毅律师
陕西西安
陕西西安
高宏图律师
河北保定
河北保定
吴健弘律师
浙江杭州
浙江杭州
相关文章
相关法律知识
最新文章
- 借名买房之案例透析
- 业主电动车在小区车库被盗,可否拒交物业费?法院判了
- 购房已十余年,未能办理过户手,案外人可否申请执行?
- 出租人没有违约,但承租人无法经营,可否解除租赁合同?
- 农村建房房主过世,工程欠款由配偶承担,还是由继承人承担?
- 孙子接受祖父母房屋赠与后逼迫老人搬离,法院判决撤销赠与
- 拒绝检修公共排水管,致楼下房屋渗漏水受损,物业公司、楼上业主各半承担赔偿责任
- 开发商交付的房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买受人能否拒绝收房?
- 恶意串通买卖他人抵押房产被判无效
- 【典型案例】经济适用房的产权权属如何认定?
- 律师解析一起情侣间以买卖名义赠予房屋后一方起诉合同无效案例
- 借名买房,没有签署合同,出名人不认可,己方能否要回房屋
- 父母共同房屋,母亲去世,父亲私自处置,子女起诉无效案例
- 父亲名下房屋,部分子女主张借名买房,法院如何让判断归属
- 夫妻为借款将房屋以买卖名义抵押给债权人,后起诉合同无效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