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坟烧纸引火灾拒赔 法院依盖然性认证标准裁判
发布日期:2014-05-27 作者:110网律师
2012年7月19日,正值阴历六月初一,是夏津县一带老百姓按习俗上坟的日子。该县农民张新城到农田里给黄家祖坟和奶奶坟上焚烧完冥纸,就离开了。不料当天下午2时许,有村民发现坟地附近的大片玉米苗燃烧起火,当110民警和119火警赶到现场时,火灾已经被众村民们扑灭。
经现场勘察发现,此场火灾烧毁玉米苗十几亩,涉及农户多家。其中,沿着烧成灰的麦茬痕迹发现,与燃烧过的玉米田相连的一处上坟点正是张新城上坟所致,而同村村民汪强军遭遇火灾的4亩玉米地也正好位于该火源点的西北侧即下风向,因当天是东南风,风速1.4至此2米/秒。火灾发生当天,警方曾到张新城家询问,并将其带到火实现场调查,张新城现场曾口头表示对受害户按实际损失赔偿。而事后,当受害户追讨损失时却都遭到拒绝。无奈之下,作为受害户之一的汪强军向夏津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索赔诉讼。
据当地警方提供的证明称,该起火灾属过失所为,也不能证实有人故意放火,不能立为治安案件,也达不到刑事案件立案标准。据当地消防部门出具的证明称,根据受害户提供的部分证据材料,不排除火灾由张新城上坟焚烧纸引起。另据当地价格认证中心勘察认定,原告汪强军玉米田被烧毁损失为4048元。
夏津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张新城按农村风俗为祖祭奠上坟并无不当,但其将纸焚烧后未尽安全注意义务并引发火灾,其行为有重大过失。经查明,当天没有其他人在附近上坟,并排除他人人为纵火,没有其它火源。因此可以认定,当天被告上坟后未等火源灭尽就离去,致使火源引燃麦茬,并在东南风的助力下,火势由小变大、引发火灾,且当时玉米苗棵长势1米左右,开始不易被人发现亦在情理之中。遂一审判决被告张新城赔偿原告汪强军各项经济损失共4598元。
一审宣判后,张新城不服,提起上诉。德州中院经二审审理,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法官点评:
民事案件对证据的采信标准是,只要当事人所提供的证据能够满足最大盖然性标准,就可以给予采信,并不一定要有直接证据,不需要满足“排除一切合理怀疑”的标准。本案中,从查明的事实不难看出,并没有直接证据证明张新城对汪强军的受害损失具有过错,但结合张新城的上坟时间、地点、天气等因素,可以认定张新城上坟后没有熄灭火源,导致了本案火灾的发生,并造成了汪强军的损失。这是因为,张新城的上坟时间是在当日上午,与发现起火的时间即下午两点相距较近;张新城的一处上坟地点与过火区域相连,且位于过火区域的上风向;火灾发生在夏季,气候较湿润,火势蔓延较干燥的秋冬季为慢;当时农作物已经长得较高,不利于火情及时发现;警方已经排除了存在人为纵火的可能;张新城不能证明存在其他可能的起火点或其它引起火灾的原因。因此,法院经一、二审审理推定是张新城上坟引燃了受害人汪强军的玉米,均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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