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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岁少年溺水身亡 游泳馆承担九成责任

发布日期:2014-06-06    作者:赵江涛律师
   少年李小军在游泳馆游泳时不幸溺水身亡,李小军监护人李某夫妇起诉要求游泳馆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八十多万元。近日,平谷法院审结此案,判决游泳馆赔偿李某夫妇六十八万四千二百元。

  李某夫妇育有独子李小军,即将年满13周岁,聪明伶俐,阳光帅气。一家三口其乐融融。很快迎来了2013年国庆长假,一家人沉浸在节日的喜悦中。10月5日中午李小军找同学去玩,父母则忙着各自的事情。谁也想不到灾难正悄悄的逼近这个幸福的家庭,几小时后噩耗传来,李小军同伙伴一起在城区的一家游泳馆游泳时不幸溺水身亡。

  事发后李某向公安部门报了案,公安部门第一时间勘察了现场做了询问笔录,后李某与游泳馆就损害赔偿问题协商不能解决,李某夫妇将游泳馆告上法庭,要求游泳馆承担全部责任赔偿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等共八十多万元。

  游泳馆认为,游泳本身就是风险运动,被告设施和人员齐备,制度健全,在场馆内各处都张贴了警示标志牌、游泳注意事项等,尽到了提示告知义务,且李某夫妇对李小军负有监护责任,请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游泳属于高风险的体育项目,游泳馆不仅应该设置警示标志、管理制度,更应有相应措施保护游泳者的安全。李小军及同伴作为未成年人进入游泳馆,游泳馆没有严格执行未成年人应由监护人陪同的管理制度。且救生员未能及时发现险情,没有第一时间抢救,未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李某夫妇作为李小军的监护人在李小军进入游泳馆后,丧失监护条件,李小军的安全保障责任应由游泳馆承担。然而李小军作为未成年人,对危险有一定的认知能力,其明知自己不会游泳,在游泳池有深水区标志的情况下,仍然到深水区,李小军自身亦负有一定责任。法院最终确定游泳馆承担事故的90%责任,李小军承担10%责任。现该案已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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