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岁少年溺水身亡 游泳馆承担九成责任
发布日期:2014-06-06 作者:赵江涛律师
李某夫妇育有独子李小军,即将年满13周岁,聪明伶俐,阳光帅气。一家三口其乐融融。很快迎来了2013年国庆长假,一家人沉浸在节日的喜悦中。10月5日中午李小军找同学去玩,父母则忙着各自的事情。谁也想不到灾难正悄悄的逼近这个幸福的家庭,几小时后噩耗传来,李小军同伙伴一起在城区的一家游泳馆游泳时不幸溺水身亡。
事发后李某向公安部门报了案,公安部门第一时间勘察了现场做了询问笔录,后李某与游泳馆就损害赔偿问题协商不能解决,李某夫妇将游泳馆告上法庭,要求游泳馆承担全部责任赔偿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等共八十多万元。
游泳馆认为,游泳本身就是风险运动,被告设施和人员齐备,制度健全,在场馆内各处都张贴了警示标志牌、游泳注意事项等,尽到了提示告知义务,且李某夫妇对李小军负有监护责任,请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游泳属于高风险的体育项目,游泳馆不仅应该设置警示标志、管理制度,更应有相应措施保护游泳者的安全。李小军及同伴作为未成年人进入游泳馆,游泳馆没有严格执行未成年人应由监护人陪同的管理制度。且救生员未能及时发现险情,没有第一时间抢救,未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李某夫妇作为李小军的监护人在李小军进入游泳馆后,丧失监护条件,李小军的安全保障责任应由游泳馆承担。然而李小军作为未成年人,对危险有一定的认知能力,其明知自己不会游泳,在游泳池有深水区标志的情况下,仍然到深水区,李小军自身亦负有一定责任。法院最终确定游泳馆承担事故的90%责任,李小军承担10%责任。现该案已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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