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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如何确定李某某退休年龄的法律意见书

发布日期:2014-06-10    作者:张书正律师
受李某某的委托,就其档案年龄和身份证年龄不符如何确定退休年龄一事,作出以下法律分析:
第一,李某某刚参加工作的时代背景是在七十年代初。当时还处于文革时期,社会各方面的管理还比较混乱。其本人档案的错误年龄就是在这种混乱状态下造成的。之后,其本人也多次表达出想要更正的意思,但一直没能如愿。对于这种历史遗留的错误,有关部门,特别是社保部门,不能够一错再错。
第二,社保局依据的理由是《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但此文件只是国家劳动和社保部下发的一份文件。从法律效力上来说,此份文件的法律效力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的法律效力高。在两者发生冲突的情况下,应当优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具体到李某某的个人情况,应当以李某某身份证上的年龄为标准,确定其退休时间。
第三,从两个法律文件发布的时间来说,《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是在1999年发布,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是在2011年颁布。按照后法优于前法的原则,在两者发生冲突的情况下,应当优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这也能够说明,具体到李某某的个人情况,应当以李某某身份证上的年龄为准确定其退休时间。
第四,从《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制订发布的目的上来说,劳动和社保部制订发布此份文件的目的是针对职工提前退休的情况,而李某某的情况不属于提前退休。按照其身份证的年龄,其应该过几年后才能够退休。因而不适用此份文件。
综上所述,应以李某某身份证上的年龄为标准,确定其退休时间。
                                河南鑫苑律师事务所
                                       张书正律师
                                     20145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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