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中国光大集团有限公司党组书记、董事长、中国光大金融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长朱小华受贿案
发布日期:2014-06-16 作者:吴丁亚律师
一、被告人朱小华在1997年至1998年期间,利用其担任中国光大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光大金融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长职务的便利,接受香港华利资源控股有限公司董事会主席兼总经理杨国勋的请求,担任华利资源控股有限公司顾问,出席华利资源控股有限公司股票上市仪式,决定中国光大金融控股有限公司出资购买华利资源控股有限公司股票,批准中国光大金融控股有限公司通过中国银行香港分行为华利资源控股有限公司代理开办信用证。为此,朱小华于1997年6月23日,收受杨国勋给予的华利资源控股有限公司上市股票36万股(价值人民币848152.8元)。朱小华收受后交给其妻任佩珍。同年8月初,任佩珍通过杨国勋及其妻胡蓉按照当时市场价将股票换成港币108万元(折合人民币1155924元)。
二、被告人朱小华于1997年至1999年期间,利用其担任中国光大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光大金融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长职务的便利,接受新世纪国际(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香港新世纪建设发展(深圳)有限公司董事长丘汉辉的请求,决定中国光大集团有限公司投资购买香港新世纪建设发展(深圳)有限公司开发的新世纪广场房产、批准中国光大金融控股有限公司为新世纪国际(控股)有限公司从银行取得贷款提供担保。为此,朱小华于1998年1月20日,通过妻子任佩珍收受丘汉辉给予的港币300万元(折合人民币3211800元)。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认为,被告人朱小华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已构成受贿罪。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于此案,经审理认为:
被告人朱小华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控被告人朱小华受贿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实,应予认定。被告人朱小华受贿数额特别巨大,且受贿赃款绝大部分未能追缴在案,所犯罪行严重破坏了国家机关正常工作秩序,侵害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破坏了国家工作人员的声誉,犯罪情节特别严重,鉴于朱小华在有关部门审查其其他问题时,能主动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本人受贿罪行,可视为自首,依法可予减轻处罚。
2002年10月10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被告人朱小华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对被告人朱小华作出了如下判决:
一、被告人朱小华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二、追缴扣押在案的款、物分别予以没收或退回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处理。
三、继续追缴被告人朱小华犯罪所得人民币4313023.22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被告人朱小华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法院根据朱小华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并考虑朱小华有自首情节减轻处罚作出的决定,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朱小华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于2002年11月1日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发布咨询
相关文章
- 中国农业银行深圳市分行诉雄丰企业控股有限公司、雄丰集团 (深圳) 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
- 中国农业银行深圳市分行诉雄丰企业控股有限公司、雄丰集团(深圳)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
- 许永芳因其子驾车送公司董事长途中发生负全责的交通事故死亡诉协兴国际卫生制品有限公司给予工伤抚恤补偿案
- 中国昊华化工(集团)总公司与中企国际投资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
- 有限公司合理么?没有出资却成为公司的法人董事长总经理法人代表
- 董事长这样做算职务侵占吗?我公司原属于集体企业98年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改制后董事长一手遮天,公司总经理及财务会计都有自己家人担任,财务不公开,公司钱财由其董事
- 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青岛办事处、王志刚、胡建君船舶保险合同纠纷再审案
- 最高人民法院案例-广州市仙源房地产、广东中大中、广州远兴房产中国投资集团国际理财有限公司股权转让
- 中国xx煤矿总公司与山东xx矿业集团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案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芜分行与山东岱银纺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用证纠纷一案的请示的复函
相关法律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