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论文 >> 其他论文 >> 查看资料

农村低压电法律问题初探

发布日期:2014-06-25    作者:110网律师
农村低压用电法律问题初探
 
内容摘要:当前农村低压电力网中,因供用电设施问题发生人体触电伤亡事故并不鲜见。事故发生后因赔偿责任问题,各方采取了相反的对策。作为受害方不惜上访、围住电力企业门口影响其正常生产和工作,最终不得已才诉诸于法律程序,而位于风头浪尖的供电企业则以赔偿无法律依据而置若罔闻,从而导致双方矛盾激化,有悖社会和谐。笔者结合近期办理的类似案例及法律实务中判例,依据电力技术标准及相关法律法规,针对这一问题剖析其实质,划清双方的责任范围以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和统一性,维护司法公正形象。
主题词:低压电   法律   问题    责任
     一、当前农村低压电力网改造中存在的问题
1998年开始,国家电力部门在全国开展了大规模的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工程。电力行业农村电气化标准技术委员会修订了一系列电力行业标准来规范和约束农村电网改造,但在具体改造中仍存在一系列的问题:
(一)、供电企业的职责权限规定不明确。争议的焦点在于剩余电流动作末级保护器(以下简称“末级保护器”)的安装及运行维护工作。
根据《农村安全用电规程》中第4章关于电力使用者的职责规定“435 必须安装防触、漏电的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并做好运行维护工作”,由此可以知道对人身电击起保护作用的末级保护器的安装运行维护是电力使用者的责任;依据《农村低压电力技术规程》、《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农村安装运行规程》的规定,采用TT系统的低压农村电网必须装置剩余电流的末级保护,而根据《农村安全用电规程》中电力企业职责规定“4.2.2 应当执行国家及电力管理部门颁布的电力法律、法规、政策和电力技术规程、行业管理标准中有关安全用电工作的规定”,上述两个规程约束的是具有专业电力知识的供电企业,而非用电户。
末级保护器的安装不仅是法律的规定,也是电网技术的要求,更是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保障。而对于末级保护器的安装和运行维护问题并没有具体的法律法规及电力行业规程加以明确,在农村电网改造过程中,对末级保护器的安装普遍的做法是要求农户提供或者由电力企业统一购买而由用电户出资的方式,但实际上很多的用电户并没有意识到末级保护器的重要性而未安装。根据《供电营业规则》第51条“在供电设施上发生事故引起的法律责任,按供电设施产权归属确定。产权归属于谁,谁就承担其拥有的供电设施上发生事故引起的法律责任”的规定,供电企业依据供电设施的产权归属作为不承担责任的抗辩理由之一。    
(二)、供电企业内部管理上存在漏洞。焦点在于供电企业与用电户之间签署的《供用电合同》问题。
依据1996年颁布实施的《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6条 供电企业和用户应当根据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供用电合同”的规定,供电企业与用户之间是一种合同关系。但目前普遍存在的情形是,农村用户并未与供电企业签署《供用电合同》,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无法明确。电力行业专业性强且是高度危险商品,具有专业电力知识的供电企业应当知道末级保护器对农村安全用电的重要性,因此基于合同的关系应当履行向用电户大力宣传和普及安全用电常识,告知用电户安装末级保护器的附随义务。但基层供电企业并没有意识到签署该合同并履行其附随义务的重要性。
二、供电企业承担责任的法律依据
农村低压触电伤亡事故属于非高压触电侵权,对于非高压触电侵权在法律上并没有做出与一般侵权责任相异的特殊规定,因此对于该类侵权行为仍适用侵权法的一般规定,只是在计算人身损害赔偿范围及支付方式方面可以参照有关高压触电侵权的相关规定。
(一)、供电企业承担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非高压触电侵权责任应当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作为受害方应当证明供电企业具有过错才能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具体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1、供电企业具有危害行为。在该类案件中,供电企业的危害行为应表现为一种间接的危险行为,即供电企业经营、管理的电力设施存在缺陷或潜在危险,而导致用户在使用电力过程中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这种行为通常表现为供电企业违反了其经营管理电力设施的检测、维修、管理等义务;
2、供电企业主观上有过错。在该事故中,供电企业的过错多表现为过失,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存在过失,通常表现为没有尽到应有的注意义务。电力设施的维护和管理具有专业性强及电力商品的高度危险性的特点,因而赋予了供电企业较高的注意义务,若供电企业未达到预期职责属性相当的注意义务,则可判定其具有过失;
3、有损害后果发生。电力事故的发生导致他人生命、身体、健康等人身权益受到侵害,还可能引发相关的财产损失。
4、危害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二)、如何确定供电企业为赔偿权利义务人
根据以往案例分析,发生触电伤亡事故后,供电企业依据《供电营业规则》第51条抗辩,由电力设施的“产权人”来承担赔偿义务人。一般的触电伤亡事故案件通过划分电力设施的产权能够较好的划分双方责任和义务,但若事故发生系因保护器不能起作用或未安装而造成的,则存在较大的分歧。有学者认为,电力设施的“产权人”是一个经济学上的概念,它包括财产的所有权、占有权、支配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置权。供电企业作为当地农村电力线路的电力供应者、电费收取者、电力设施管理者、产权所有者、负有对对电力设施检测、检修、管理、排除安全隐患、保障安全供电的义务,按照“谁受益谁负责”的精神,因而供电企业应当承担起农村电网的管理责任和触电事故风险,由他们承担着责任符合公平原则,也有利于督促电力设施的所有人和经营者加强管理,避免事故的发生。
三、供电企业如何有效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1、保护器问题是触电伤亡事故争议的焦点所在,作为供电企业应切实把好新装客户送电前验收工作关,对用户没有安装合格末级保护器的一概不能送电,同时要将末级保护器的安装、维护管理责任具体落实到合同层面,在供用电双方签订的《供用电合同》中就保护器的安装、管理责任进行明确约定,例如可以约定:“用电方应安装符合3C认证的末级保护器,并自行负责保护器的维护管理,因用电方未安装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或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维护不当、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使用不当而造成的事故责任概由用电方承担”等,用具体的合同条款来保证纠纷发生时企业的正当利益不受损失。
2、供电企业在电力设施日常运行管理工作中应切实提高动作电流保护器的运行管理和维护,以确保安全供电。同时大力宣传行业法规及电力行业标准,对广大用户做好有关保护器的基本性能、保护范围的宣传教育,明确各级保护的功能,增强用电过程中的自我保护意识,时刻牢记“责任是安全之魂,标准是安全之本”。
四、用电户如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1、要保护好现场,保留一手证据。发生触电伤亡事故后,对受害者在经济和精神上都遭受重大的打击,而疏于对现场证据的保护,以致在维权过程中障碍重重。
2、要有证据证明结果的发生是由于电力问题造成的。一般的财产损失需要有消防部门出具的事故认定,证明因电力问题导致财产发生了损失;若发生死亡事件,受害人家属还需要证明死者系因电力问题造成的。在民间往往基于传统观念而不要求对死亡者进行尸体解剖,导致无法查清死亡的真正原因,只有通过法医鉴定,才能得出较为稳定的科学论断,从而才能确定事故的发生与电力运行存在因果关系。在司法实践中,很多案例中因电力原因诱发死者其他病因从而造成死亡事件,电力部门也会因此作为推脱责任的依据。
3、在日常用电中,应加强用电知识的学习,不私拉乱扯电线,对于老化的线路应及时更换,确保家庭内电流动作保护器的正常运行等,电在为我们的生活提供便利的同时也应当注重电力设施的维护和保养,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学习好安全用电的常识,懂得安全用电的科学道理。
综之,触电事故发生的原因千差万别,不同的触电事故原因有不一样的审判实例,个案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可一概而论。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行业标准  《农村安全用电规程》DL 493-2001
2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行业标准《农村低压电力技术规程》DL/T 4992001
3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行业标准《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农村安装运行规程DL/T 736-2000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刘中良律师
广东深圳
王远洋律师
湖北襄阳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刘海鹰律师
辽宁大连
陈宇律师
福建福州
周磊律师
江苏无锡
毕丽荣律师
广东广州
陈晓云律师
北京西城区
蒙彦军律师
陕西西安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530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