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限年龄 外甥成保险受益人 关系闹僵 索要保险金遭拒绝 法院:保险金应归受益人而非投保人
发布日期:2014-06-26 作者:柴海艳律师
【案件回放】
2006年1月份的一天,庞先生在邮局办理业务时,正好遇见一家保险公司的销售人员在推销一款五年期分红型产品。手头正好有存款的庞先生颇为心动。可是,购买该保险产品有年龄限制,而庞先生却早已过了合同中规定的受益人年龄,膝下又无子嗣。
因与妹妹家里关系比较好,庞先生灵机一动,便与妹妹商量用妹妹的儿子小周,即庞先生外甥作为名义上的保险受益人,帮忙其购买保险产品。经得小周一家人的同意,庞先生与小周以父子名义相称购买了一份近14万元的理财产品。
转眼五年飞逝,保险到期,保险公司将近17万元的保险金和红利支付给了小周。不巧的是,庞先生与妹妹之间却因一起继承纠纷,双方关系闹僵了。当庞先生向小周一家索要保险金及其利息和红利,却吃了闭门羹。为此,庞先生一纸诉状将小周一家诉至法院。
法庭上,原告庞先生认为,自己是投保人且支付了保险金,理应是这份保险的实际受益人。
“保险合同所记载的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均是被告小周,应该按照合同办。”被告小周一家辩称。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原告庞先生确实是保险的投保人,但是庞先生既无法证明自己就是涉案保险合同的实际受益人,也不能证明被告保险公司发放保险金对象或程序违反合同约定或有关规定。据此,法院驳回了庞先生的全部诉请。
【以案说法】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基于保险合同关系所取得的保险金应归谁所有,原告作为投保人是否可以要求受益人返还保险金?
本案为保险合同纠纷,在保险合同关系中,原告为投保人,被告小周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在保险合同期满后,被告小周持保险合同、保险费发票、保险金给付申请书等材料的原件,向保险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并经保险公司审核,将期满生存保险金给付被告小周,符合合同的约定和保险法的规定。
【法辞典】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浦东新区法院 黄丹 楼天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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