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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第二次起诉离婚找律师如何彻底离婚分割财产

发布日期:2014-07-03    作者:庄荣华律师
很多离婚案件第一次没有起诉成功。
第二次考虑委托律师或者考虑更换律师。
为此庄荣华律师再次给予广大当事人一些具体指引。
法院诉讼离婚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如下是律师提供通常诉讼过程中关于每个环节比较全面的细节清单,但个案不同,结合自身的情况及律师的综合分析,也并非每个案件都需要准备所有的材料,下述仅供参考学习
一、男女双方自然情况:
1、双方的年龄、工作单位,具体住址(双方身份证复印件);
2、对方的弱点,对离婚有无具体担心;
3、对方在生活中有无劣习(吸毒、赌博等);

二、夫妻感情破裂清单:
1、夫妻认识的时间和方式;
2、结婚时间和地点(结婚证);
3、婚后感情如何,有无具体事件(如第三者、家庭暴力等)
4、离婚核心主要原因;
5、双方就离婚事项有无沟通,对方是否同意离婚,是否曾经达成过协议,最好提供详细情况;

三、婚姻财产情况清单:
1、房屋地址,购买时间及金额,有无领产权证(如已领房产证复印件),如按揭,首付多少,尚欠多少,房屋现值多少;
2、车辆情况(具体同上)
3、公司股份(合伙份额)
1)公司名称及注册资本(营业执照复印件)
2)股东姓名、人数及比例;
3)企业注册地点和时间。
4、有无股票、债权(股东账户、债权凭证);
5、有无其他财产(如银行存单、古玩字画等)
6、有无债权、债务,具体多少;

四、子女情况
1、子女姓名、年龄、性别等(户口簿);
2、10周岁以上子女愿意随谁生活的倾向意见;

五、在对方同意离婚的前提下,对于财产和子女的抚养有无具体要求
离婚时个人财产与共同财产争夺中的举证责任
关于夫妻个人财产与共同财产之争的举证责任,我国民事实体法和程序法对此均没有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11月3日《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规定:“对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难以确定的,主张权益的一方有责任举证。当事人举不出有力证据,人民法院又无法查实的,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该《意见》规定由“主张权利”一方承担举证责任是不科学的。因为主张权利者,即可能主张共同财产,也可能主张个人财产, 如果不论是主张个人财产,还是共同财产,都由主张权利者承担举证责任,显然是不公平的。同时,当双方都主张权利的时(即一方主张为共同财产,一方主张为个人财产),到底应由哪方举证?
按照《意见》的规定,双方都应举证。那么,在双方都举证的情况下,谁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意见没有明确。可见,《意见》对共同财产的举证责任的规定,既不科学,也没有很好的解决举证责任的分担问题,即并没有真正明确共同财产与个人财产之争,到底应由谁承担举证责任。
我国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可见、我国婚姻法所规定的夫妻财产制的基本形式,是夫妻所得共同财产制。没有例外,对夫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有例外者,就应当由主张例外者(即主张个人财产者)举证。因而,在夫妻个人财产与共同财产发生争议时,应由主张个人财产者举证。
家庭暴力造成严重后果【鼓楼区离婚案】
15天快速离婚之诉讼离婚成功办理-
第二次起诉离婚案情介绍:
本案女方当事人因丈夫多次家庭暴力致使女方身体受到严重伤害,最近一次受到男方攻击至耳膜穿孔,再也无法忍受此种漫无休止、无法得到尊重的婚姻生活,委托南京离婚律师庄荣华全程代理诉讼。
审理结果:
经过两轮法院诉前速调,法庭采纳律师意见,建议被告采纳律师调解离婚方案,否则可能会造成更不利的后果。
最终双方达成一致,在法庭组织下调解离婚,皆无上诉。
律师点评:
作为离婚律师如何能够促进案件尽快的办理,需要长时间的投身于民事诉讼之中,形成特殊的经验和犀利的专业角度,再加上与承办法官良好的配合,容易将冗长的离婚周期缩短和提前,并有利于缩小纠纷范围,免得节外生枝,加速办理。
这需要离婚较强的诉讼技巧和诉讼技能,并不是完全依赖法律规定等刻板的工具,经过长时间的离婚诉讼洗礼,首先需要懂得法院的基本诉讼程序,其次需要理解对方可能的逆反心理和应诉基本方案,据此再制定一个完备的离婚诉讼策略,才能很好的完成当事人的诉愿,另外强调一点,如果事事追求完美,不给对方一点空间利益,那么也很难求得整个的诉讼利益,因此适当的以退为进,是高明的做法。
如下案件,虽然是经过法庭调解确认诉中调解离婚,但男女双方显然诉前无法全面达成一致才需要到法庭解除夫妻关系,南京离婚律师庄荣华立案于2012年9月初,在9月中旬成功结案.
至此本案终结,当事人非常满意案件结果。

【离婚时女方无房,男方补偿女方15000元】

南 京 市 鼓 楼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12)鼓民调初字第号
原告韩某,女,1977年生,汉族,住本市下关区宝塔桥东街。

被告徐某,男,1983年生,汉族住本市鼓楼区芦席营。
原告韩某与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查明,原、被告双方于2006年自由相识恋爱,2009年2月18日登记结婚,2011年12月17日生育一子。双方婚前关系尚可。2012年9月,原告诉至本院要求离婚。审理中,被告同意离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 韩某与徐某离婚。
二、 双方所生之子(2011年12月17日生)由徐某负责抚养,自2012年10月起,韩某于每月25日前按月给付儿子抚养费700元,至儿子18周岁时止。韩某有权探视孩子,探视时间为每周六8时至每周日8时,韩某在前述探视时间内并有权与孩子共同生活,徐某应予以配合。
三、 原告韩某自行解决离婚后住房问题,被告徐某于2012年11月26日前一次性给付原告人民币15000元。
四、 各人衣物归各人所有,各人处的财产归各人所有,各人向他人所借的债务由各人负责偿还。
本案诉讼费12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 冯亚晨
二0一二年九月二十四日
见习书记员 鲁晓荣

每一位有离婚意愿的当事人都希望能够在极短的时间内成功离婚,因此极为渴望离婚律师能够满足他的这个愿望,在离婚诉讼过程中,大体分为简易程度和普通程序之分,但很少能够在半个月内就成功离婚的。

成功缺席判离复杂军婚案例
【栖霞区离婚案例指导】
第二次起诉离婚-庄荣华律师指导
案情介绍:
刘女士苦于陷入一起痛苦不堪的军婚纠纷之中,丈夫逼迫自己以公正形式放弃夫妻房产,家庭暴力不断,又持续近2年时间不让刘女士看望孩子。庄荣华律师听取当事人详细意见以及审阅相应案件事实材料,给予刘女士数份详细的律师意见,终使得刘女士鼓起勇气、恢复信心参与了诉讼,事后刘女士也表达如果没有律师的认真剖析与辅助疏导心理,其无法获取较好的诉讼心理状态。

审理结果:
栖霞人民法院缺席判决离婚。
此次资深南京离婚律师庄荣华成功将一起被告不到庭参与诉讼,且不同意离婚的一起军婚离婚案件,彻底离掉,应当说,核心的诉讼技能掌握在勤奋、敏锐、技高的离婚律师手中。

律师点评:
立案于栖霞人民法院之后,庄律师也给承办法官致函,要求对于男方在婚内几个主要侵害妻子的重要事实,予以调取固定证据。
本案承办法官专程驱车前往被告部队确认,被告是否仍然拥有现役军人身份,经过该部队政委等相关领导确认,其仍然拥有军人身份,且部队已经转交给被告法院送达的传票。
至此本案终结,当事人非常满意案件结果。


南 京 市 栖 霞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2)栖霞民初字第号
原告刘某,女,1979年生,汉族,苏果超市员工,住本市栖霞区。

被告王某,男,1978年生,回族,住南京市栖霞区,现役军人。
原告刘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7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吴文霜独任审判,于2012年7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庄荣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某诉称,2005年11月,原被告经过短暂接触即缔结婚姻,婚后发现双方性格不合,文化差异较大,平时为生活琐事争吵不休。2006年儿子出生,被告不仅对原告关心较少,而且在孩子半岁时强行将孩子带离原告身边,长达两年。被告以不让原告见孩子来威逼原告,迫使原告到公证处放弃房屋产权。纠纷中被告多次在深夜把原告和孩子赶出家门,并更换门锁。2012年5月30日,被告到原告单位打原告,6月2日被告又到原告工作的超市闹事,将大门锁住限制超市营业,用铁锤攻击原告,当日晚被告又到原告娘家骚扰,均已报警处理。原告现诉至法院,请求判决离婚,婚生子由原告抚养,诉讼费由原被告共同承担。
被告王某未作答辩,其于2012年8月16日到庭表示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5年11月28日登记结婚,于2006年6月29日生育一子,。婚后双方在共同生活期间,常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2007年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于2007年12月11日作出(2007)栖民一初字第2109号民事判决,判决不准许离婚。之后双方关系一直未有改善。2012年6月2日,双方因家庭矛盾在江宁区麒麟街道门口发生扭打,报警后派出所民警到场处理。原告于2012年7月3日再次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另查明,2009年1月15日,原被告双方在南京市南京公证处办理婚姻财产公证,公证书载明,江宁区房产为被告个人财产,该房产的出资、按揭贷款均与原告无关。庭审中,原告称目前小孩在被告处,小孩抚养权问题由法院判决。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结婚证、公证书、(2007)栖民一初字第2109号民事判决书予以证明。经原告申请,本院依法调取了江宁分居麒麟派出所的接处警工作登记表,证明双方于2012年6月2日发生扭打的事实。另原告申请其父母出庭作证以证明被告对其及家人有过殴打行为,因证人与原告存在利害关系,故对于证人证言不予采信。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曾于2007年提起离婚诉讼,本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关系并未改善,仍然因家庭琐事发生扭打,并报警处理,足以认定夫妻感情已破裂。故对于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子女抚养问题,目前孩子随被告生活,故仍然由被告抚养为宜,原告支付相应的抚养费。根据原告的收入情况,本院确定抚养费为每月600元。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供证据反驳原告的主张,视为放弃其抗辩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许原告刘某与被告王某离婚。

二、婚生子随被告王某共同生活,原告刘某自2012年10月起每月给付抚养费600元,至其年满十八周岁止。

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被告各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南京栖霞区人民法院
二0一二年九月七日

结束语:
众多当事人因对方不同意离婚而对离婚案件缺乏一定的信心,但纵观夫妻感情生活的实质却又发现无法共同继续生活下去,因此寻求专业能力强、诉讼能力和技能高的离婚律师协助,达成自己的诉讼愿望。
本案我方当事人对于不堪忍受婚姻的折磨和家庭暴力等行为,坚持要求离婚,对于子女抚养权因己方经济能力有限,且是一名男孩,跟随父亲生活更为有利,故未坚持要争取抚养权。
【浦口区】2个月成功快速离婚
原告放弃财产、抚养权
案件结果:
2个月左右时间成功诉讼离婚。

律师点评:
本案能够顺利快速的解决,系庄荣华律师完全掌握双方基本情况和性格特点,加之利用了委托人愿意放弃一切财产和子女抚养权等有利条件,在庭审过程中充分发挥律师辩护意见和调解技巧,最终开庭一次,当庭调解成功。
南 京 市 浦 口 区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调 解 书
( 2013)浦永民初字第号
原告A,女,1 9 7 5年生,汉族,务工,住本区永宁镇。

被告B,男;1 9 7 2年生,汉族,务工,住本区永宁镇。
本院立案受理了原告A诉被告B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经查,原、被告于1 9 9 5相识,1997年登记结婚,2000年生育一子。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要求离婚。被告同意离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A与被告B自愿离婚。
二、婚生子由被告B抚养,原告A每月给付8 5 0元抚养费,2 01 3年度6个月的抚养费5100元,原告于调解书生效之日一次性给付;2 0 1 4年元月份以后的抚养费原告每月支付85 0元至子女独立生活时止。子女的教育费、医疗费原告承担一半(凭票据支付)。
三、原告A自愿放弃财产分割。
四、双方无其他纠葛。
本案案件受理费2 4 0元,减半收取1 2 0元由原告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13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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