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期间过后,保证人无需再承担保证责任
发布日期:2014-07-10 作者:110网律师
案件焦点:被告张朝、蔡国是否应承担保证责任
邹超律师分析:本案处理的重点是保证期间的适用。保证期间,又称保证责任的期限,是指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限。我国保证期间的意义在于,法定或者约定的保证期间届满,保证人对先前约定提供保证的主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事关保证责任的承担实现,在保证制度中处于关键地位。保证期间是限定保证责任存续的期限,债权人对保证人所拥有的是实体上的权利,即“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而保证期间届满时,债权人的这种权利不复存在。根据《担保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在责任性质和保障程度上,连带责任保证都要比一般保证的要求更高,保证人所承担的责任风险更大,对债权的保护也更加充分,它们是两种截然不同责任承担方式。在保证期间起算点这一具体操作方式上的区别对待可使这两者的属性得到充分的体现。一般保证,保证期间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开始计算,即债权人在未催告债务人履行债务或者未对其提起诉讼、申请仲裁之前,保证人可以先诉抗辩权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由上述可知,此时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并未产生。对于连带责任保证,所谓连带性,就是在债权人提出债务履行要求时保证人与债务人的地位应当是同等的。因此,在保证期间内,债权人可要求债务人履行的同时也可要求保证人履行,从二者选其一。此时即为保证责任的产生之时,保证期间的起算点。本案中,由于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由此担保方式为连带保证,对于连带保证的保证期间,其期间起算点较一般保证较为严苛,保证期间为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即2009年11月8日起至2010年4月7日止。原告虽主张在此期间有电话向被告张朝要求其承担保证责任,但经法院依法释明后,未能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法律后果。由此被告张朝、蔡国依法免除保证责任。
发布咨询
相关文章
- 吉利区城市信用社超过法定保证期限诉连带责任保证人中原内燃机配件总厂承担保证责任案
- 保证人在超过保证期的催款通知单上签名应否重新承担保证责任
- 保证期间届满后,保证人在债权人的《催收逾期贷款通知书》上签名,是否应承担保证责任
- 吉利区城市信用社超过法定保证期限诉连带责任保证人中原内燃机配件总厂承担保证责任案
- 保证人在超过保证期的催款通知单上签名应否重新承担保证责任
- 保证期间届满后,保证人在债权人的《催收逾期贷款通知书》上签名,是否应承担保证责任
- 在借款保证合同中,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人应如何承担保证责任?(下)
- 在借款保证合同中,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人应如何承担保证责任?(上)
- 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保证人还承担保证责任吗?
- 保证人的配偶应否对担保之债承担责任
相关法律知识
最新文章
- 隐匿财产虚假诉讼受制裁
- 夫妻担保,担保期限已过的情况下,如何让担保人承担责任
- 将露脸、说话视频冒充人脸识别,再冒充电子签名,谎言越撒越糟糕
- 先谎称数字证书签名,后谎称点击确认,“套路”借款人,漏洞百出
- 债转通知、账单明细属“三无产品”,执行活动毫无根据,明显违法
- 贷款、中介、担保机构冒用借款人的名义签约,电子签名、合同造假
- 执行通知与执行员的说法互相矛盾,追加执行借款人的行为缺乏依据
- 乙方代甲方签约?这家现金贷中介伪造借款人签名,伪造得理直气壮
- 网贷平台非法集资、非法放贷、“套路贷”,借款人能被强制执行吗
- 凡是借款,必有利息?偏见?当休矣!贷款可以发放,利息未必能收
- 买车买来一身债,假合同,假电子签名,假代偿,购车贷套路有多深
- 想要借款人的房屋?名为房屋买卖,实为民间借贷,诉讼请求被驳回
- 【成功案例】仅有欠条和收条无转账凭证,法院不予以支持
- 制造银行流水,虚构汇票,伪造签名,“套路贷”虚假诉讼恶劣至极
- 非法集资+非法放贷+“套路贷”,对借款人的追偿之诉应被全部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