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份应当撤销的拆迁协议公证书
发布日期:2014-07-13 作者:陆小芳律师
王某,男,汉族,80岁, 文盲,早年家贫,至44岁方取邻村寡妇李某为妻,共同帮助抚养三个子女,孔甲,孔乙,孔丙,三子女成人后,李某去世,王某与三子女遂无来往。至2010年王某老宅面临拆迁,孔丙得知后,态度转变,对王某虚寒问暖,承诺对王某养老送终,骗得王某的信任,代理王某与拆迁公司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在打印的拆迁协议上添加手写条款“补偿房屋归孔某居住所有”,而办理公证的公证员在并未到现场的情况下,出具公证书载明“王某、孔某、平安拆迁公司三方当着公证员的面签署拆迁协议。”公证办理完毕后,孔丙对王某再不过问。王某在得知真相后寻求律师帮助。
扬州大律师团首席律师陆小芳观点:显然公证书的公证内容与事实不符,超出申请人申请的公证事项,根据《公证程序规则》第六十一条条的规定,申请人或利害关系人,在收到公证书的一年内提出复查。
附:陆小芳律师代写的公证复查申请书
复查申请书
申请人:王某,男,汉族,身份证号:321XXXXX3
常住地:江苏省仪征市XX镇浦西小区XX幢103室
申请事项:
1. 申请仪征市公证处复查(2010)扬仪证民内字第5016号公证书;
2. 申请仪征市公证处对办理公证的依据《授权委托书》进行复查;
3. 申请仪征市公证处对办理公证的依据《申请书》进行复查;
4. 申请仪征市公证处对办理公证的依据第0000763号《拆迁协议》进行复查;
5. 申请仪征市公证处依法撤销(2010)扬仪证民内字第5016号公证书。
事实及理由:
贵处公证员金XX办理的(2010)扬仪证民内字第5016号公证书过程中严重违法法定程序,超出申请人申请公证的事项,为无效《拆迁协议》出具《公证书》,该《公证书》应当依法撤销,具体理由如下:
一、(2010)扬仪证民内字第5016号公证书所记载的内容没有事实依据。
2011年4月7日,仪征市人民法院法官王奇对金XX和华XX的调查笔录显示,金XX作为该公证书的公证员,并未到达公证现场,故公证书中所述“扬州化工产业园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扬州平安房屋拆迁有限公司与孔丙、王某于二0一0年一月二日,在仪征市拆迁临时办公室,在我的面前,签订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的内容是不真实的。
该协议第十五项为手写体,有事后添加的嫌疑。内容显示“该安置房为孔丙居住所有,双方均已同意。”的内容超出本次公证事项。本次公证的目的是对被拆迁人王某的原有房屋进行拆迁进行补偿,并不涉及赠与事项,但第十五条却意外添加了赠与内容,与拆迁协议书订立目的不符。公证员金XX也在调查笔录内承认,对第十五条内容不清楚,只有办理公证赠与后,房屋才能登记到孔丙的名下。言外之意,该公证书即使是真实的,第十五条也是超出公证事项的,是无效条款。
二、(2010)扬仪证民内字第5016号公证书程序严重违法。
在公证处所保存的文档中,未见当事人的身份信息、授权委托书、公证申请表、谈话笔录等材料,可见公证员没有对申请人及其代理人的基本情况、委托人的权限、申请事项进行核实,违反了公证法第二十八条,公证程序规则第十七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的规定。
综上所述,贵处出具的(2010)扬仪证民内字第5016号公证书内容与事实不符,公证员严重违法法律程序,故根据《公证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请贵处依法复查,依法撤销(2010)扬仪证民内字第5016号公证书。
申请人:王某
二0一四年七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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