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诉卢某某不当得利纠纷案我方完胜
发布日期:2014-07-14 作者:110网律师
在原告王**诉被告卢**、傅**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广东端庆律师事务所接受原告王**的委托,指派本律师为其一审诉讼代理人,参加一审庭审活动,依法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本案的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现提出以下代理意见:
一、原告王**应被告卢**的要求为其支付购房、购物、保险等款项人民币***元,被告获得该款项属不当得利,依法应予返还
原告王**应被告卢**的要求转账人民币**元事实清楚。2011年5月末至2011年9月末期间,应被告卢**的要求,原告王**从招商银行账号****(信用卡)、****(借记卡)转账到广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和被告卢**账户**元,转账到被告傅**账户**元,共**元。原告方已经提供银行账号交易明细资料充分证实这一事实,被告卢**在其民事反诉状中对上述款项也予确认。
被告卢**获得该款项构成不当得利,应予返还。我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得利返还受损失的人。”我国法律规定的不当得利,是指无法律上的原因,致使他人受损失的事实。其构成要件有四个,即一方获得财产利益;一方受有损失;取得利益与所受损失间有因果关系;受益没有法律上的依据。从本案的事实看,被告卢**获得原告所支付的人民币**元,既不是赠与,也不是借款,双方也无生意来往,只是曾有恋爱关系,完全具备不当得利的四个要件。因此,被告卢**应予返还。原告王**应被告卢**的要求转账到被告傅**账户**元,对该款项,被告傅**应承担连带责任。
二、被告卢**在反诉状中声称“在恋爱期间,反诉原告通过以现金的方式已支付了**万元给反诉被告”,这完全是单方说法,没有任何证据证实
被告卢**在反诉状中声称“在恋爱期间,反诉原告通过以现金的方式已支付了**万元给反诉被告”,这只不过是被告想以此为借口抵赖,不想归还原告款项罢了。原告王**外出与被告卢**交往期间,自己也携带有银行卡(借记卡、信用卡),也带备适量现金应付生活所需。平时消费习惯使用信用卡支付,根本不需要被告给现金。而且被告卢**声称支付原告**万元现金,每次都是几万甚至十几万元,却没有任何交付手续,也完全违背常理。被告声称支付原告**万元现金的这一说法完全不成立。
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理据充分,请法院依法支持。
以上代理意见,请法庭充分考虑并予采纳。谢谢!
原告代理人:广东端庆律师事务所
律师 彭志强
**年*月*日
注:一审法院判决支持我方的诉讼请求,判决后被告方不上诉,主动与我方联系协商并按协商确定的数额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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