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受贿案 ——指控受贿170余万元 辩护后认定70余万元
发布日期:2014-07-16 作者:陈剑华律师
李某受贿案
——指控受贿170余万元 辩护后认定70余万元
案情简介:
李某,江西某国有公司总经理,2009年,检察院以李某涉嫌受贿罪对其立案侦查,2009年8月25日,检察院指控李某受贿170余万元向法院提起公诉。李某家属委托陈律师担任李某的辩护人。陈律师接受委托后,仔细阅卷,查找证据之间的关联性,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的关系,及时会见了被告人李某。辩护人对检察院指控的罪名不持异议,但对指控的数额不予认同。其中90余万元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排除合理怀疑,依法应当不予认定;被告人李某还具备自首、积极退赃、认罪态度好、悔罪表现突出等法定和酌定的从宽情节。
法院经开庭审理,认为李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其担任厂长的职务之便,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730368元,并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经构成受贿罪。辩护人提出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证据相符,本院予以采纳。判决被告人李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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