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巧办民间借贷案(原创)

发布日期:2014-08-02    作者:沈英华律师
巧办民间借贷案(原创)
景德镇律师
 
被告W某收到法院开庭传票后,向我述说:201212月份,其向原告L某借款100000元,出具了借条,并口头约定月息5分。自20131月至7月,每月支付原告利息5000元,加上原告支付借款时预扣了5000元利息,实际已支付原告利息40000元。
庭审时,沈英华律师作为被告的诉讼代理人据实答辩,认为本案借款金额应减掉原告预扣的5000元,实际为95000元,原告诉求被告偿还100000元本金明显不当;口头约定月息5分过高,属于高利贷,违反法律规定,法院不应支持;被告已归还40000元,请求法院认定。
原告反驳说,实际借款金额以借条为准就是100000元,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因此,被告从未支付过利息。沈英华律师随即向法院提交原告所写三张收条,每张金额5000元,并且认为既然原告说双方没有约定利息,那么被告支付的应为本金。
法院判决依法支持了沈英华律师的意见,认定被告实际欠款金额为85000元,判令被告在判决生效后15天之内偿还(不需支付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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