巧办民间借贷案(原创)
发布日期:2014-08-02 作者:沈英华律师
景德镇律师
被告W某收到法院开庭传票后,向我述说:2012年12月份,其向原告L某借款100000元,出具了借条,并口头约定月息5分。自2013年1月至7月,每月支付原告利息5000元,加上原告支付借款时预扣了5000元利息,实际已支付原告利息40000元。
庭审时,沈英华律师作为被告的诉讼代理人据实答辩,认为本案借款金额应减掉原告预扣的5000元,实际为95000元,原告诉求被告偿还100000元本金明显不当;口头约定月息5分过高,属于高利贷,违反法律规定,法院不应支持;被告已归还40000元,请求法院认定。
原告反驳说,实际借款金额以借条为准就是100000元,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因此,被告从未支付过利息。沈英华律师随即向法院提交原告所写三张收条,每张金额5000元,并且认为既然原告说双方没有约定利息,那么被告支付的应为本金。
法院判决依法支持了沈英华律师的意见,认定被告实际欠款金额为85000元,判令被告在判决生效后15天之内偿还(不需支付利息)。
发布咨询
相关文章
相关法律知识
最新文章
- 隐匿财产虚假诉讼受制裁
- 夫妻担保,担保期限已过的情况下,如何让担保人承担责任
- 将露脸、说话视频冒充人脸识别,再冒充电子签名,谎言越撒越糟糕
- 先谎称数字证书签名,后谎称点击确认,“套路”借款人,漏洞百出
- 债转通知、账单明细属“三无产品”,执行活动毫无根据,明显违法
- 贷款、中介、担保机构冒用借款人的名义签约,电子签名、合同造假
- 执行通知与执行员的说法互相矛盾,追加执行借款人的行为缺乏依据
- 乙方代甲方签约?这家现金贷中介伪造借款人签名,伪造得理直气壮
- 网贷平台非法集资、非法放贷、“套路贷”,借款人能被强制执行吗
- 凡是借款,必有利息?偏见?当休矣!贷款可以发放,利息未必能收
- 买车买来一身债,假合同,假电子签名,假代偿,购车贷套路有多深
- 想要借款人的房屋?名为房屋买卖,实为民间借贷,诉讼请求被驳回
- 【成功案例】仅有欠条和收条无转账凭证,法院不予以支持
- 制造银行流水,虚构汇票,伪造签名,“套路贷”虚假诉讼恶劣至极
- 非法集资+非法放贷+“套路贷”,对借款人的追偿之诉应被全部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