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罪获轻判
发布日期:2014-08-14 作者:王金龙律师
公诉机关: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
被告人:吴××
被告人:王××
辩护人:北京高通律师事务所王金龙律师
被告人王××结伙窃得财物(不包括无法估价的财物)价值5000元。案发后,被告人王××家属替被告人王××退还给被害人现金计5000元,被告人家属委托北京高通律师事务所王金龙律师为其辩护。
二、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
三、法院判决:
一、被告人张××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12000元。
二、被告人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11000元。
三、被告人王××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1500元。
四、被告人张××、吴××、王××分别结伙或单独盗窃所得未被追回的财物,予以追缴。
四、法律建议:
针对本案,王金龙律师作为王××的刑事辩护律师从被告人如实供述、主观恶性、赔偿损失、行为后果、偶犯初犯、悔罪表现、退赃并获得谅解等方面为其进行辩护。
律师在第一时间建议被告人的家属能够积极的退赃,这是对被告人量刑从轻的一个关键点。案发后,被告人王××积极赔偿受害人损失,尽可能使受害人的损失降到最低,受害人也表示不再追究王××对其实施盗窃行为的刑事责任,对王××实施的盗窃行为予以谅解并出具谅解书。被告人能否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对量刑具有重要影响。
最后法院支持了辩护人王金龙律师的意见,对被告人王××予以轻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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