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遇家庭暴力可申请人身保护令
发布日期:2014-09-21 作者:110网律师
我国《婚姻法》第三条明确规定:“禁止家庭暴力”。 第四十三条规定:“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劝阻;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第四十五条规定:“对实施家庭暴力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受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自诉;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侦查,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起公诉”。
尽管法律针对家庭暴力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但“徒法不足以自行”,法律无法及时制止、绝对避免家庭暴力的发生。因此,女性的自我保护就显得尤为重要。当遭遇家庭暴力时,一定要大胆说“不”,一定要勇敢的拿起法律武器,及时报警求助,一定要保留好病历、照片、录音等证据。
对于那些因感情破裂而准备离婚或者已经提出离婚却遭受来自男方家庭暴力的女性来说,根据新修订并于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申请法院颁发人身保护令,则是一种既现实又有效的法律维权手段。该法第一百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可依此规定,根据家暴受害人的申请和案件的实际情况,作出包括如下一种或者几种内容的裁定:1、禁止被申请人(通常指加害方)殴打、威胁申请人(通常指受害方)或者申请人的亲友;2、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申请人,或者与申请人或者可能受到伤害的未成年子女进行不受欢迎的接触;3、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生效期间,一方不得擅自处理价值较大的夫妻共同财产;4、有必要的并且具备条件的,可以责令申请人暂时搬出双方共同的住处;5、禁止被申请人在距离下列200米内活动:申请人的住处、学校、工作单位或者其他申请人经常出入的场所;6、必要时,责令被申请人自费接受心理治疗;7、为保护申请人及其特定亲属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希望家暴受害人能够及时、充分利用好这一法律武器,切实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愿所有人都远离家暴,愿我们的生活更加美好!
(注:本文为秦景敏律师原创,转载请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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