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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婚姻案件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的有关问题

发布日期:2014-01-23    作者:张宰宇律师
本文来源于渝高法发〔2010〕26号文件   一、申请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的主体
  一般应当由家庭暴力受害人本人或监护人申请。
  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监护人因客观原因无法自行申请时,受害人近亲属或其他相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代为申请人身安全保护裁定。
  相关组织包括受害人所在单位、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妇联组织、学校、幼儿园、社会庇护救助机构等。
  二、申请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的时间限制
  申请人可以在提起离婚诉讼前、诉讼过程中以及婚姻案件诉讼终结后6个月内提出。
  三、申请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应当具备的条件
  1.有明确的被申请人姓名、通讯住址或单位;
  2.有具体的请求、事实和理由;
  3.有证据证明曾遭受家庭暴力或正面临家庭暴力威胁。
  四、申请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的证据
  1.证明婚姻关系、家庭关系的证据;
  2.伤情照片、诊疗材料、报警证明、证人证言、社会机构的相关记录或证明;
  3.被申请人保证书、被申请人带有恐吓、威胁、骚扰等内容的电话录音、信件、手机短信、网络聊天记录。
  五、申请人身安全保护裁定,需要向人民法院交纳的费用
  申请人身安全保护裁定,无需交纳任何费用。
  六、人民法院作出人身安全保护裁定或驳回申请裁定的期限?
  人民法院收到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申请后,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确有必要对被申请人采取人身安全保护措施的,应当在收到申请48小时内作出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必须听证的,应当在听证后48小时内作出人身安全保护裁定。人民法院认为没有必要采取人身安全保护措施的,应当在收到申请后48小时内作出驳回申请的裁定。
  七、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的内容
  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可以包括下列一项或多项内容:
  1.禁止被申请人对受害人继续实施暴力行为;
  2.禁止被申请人利用电话、信件、网络等方式骚扰受害人,或对受害人实施跟踪、窥视等行为;
  3.中止被申请人对其未成年受害子女行使监护权或探视权;
  4.有必要且具备条件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暂时迁出双方共同的住所或受害人的其他住所;
  5.禁止被申请人进入受害人的住所或其他活动场所;
  6.禁止被申请人擅自处分受害人居住的房屋及其他价值较大的夫妻共同财产;
  7.申请人没有稳定的经济来源,或者生活确有困难的,经申请人申请并经审查确有必要,可以责令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在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生效期间的生活费以及未成年子女抚养费、教育费;
  8.经申请人申请并经审查确有必要,可以责令被申请人给付受害人因被申请人的暴力行为而支付的医疗费及其他必要费用;
  9.为保护受害人人身安全所必须的其他措施。
  八、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的保护期限
  1.诉前作出的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经人民法院送达后15日内未起诉的,人身安全保护裁定自然失效。
  2.诉讼中申请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的,保护期为离婚诉讼期间。
  3.诉讼终结6个月内申请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的,保护期限为六个月;有特殊情况需延长的,经院长批准,可以延长至12个月。
  九、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的执行
  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由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执行。
  人民法院在执行有以下内容的人身安全保护裁定时,可以向当地的公安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由其协助执行。
  1.禁止被申请人对受害人继续实施暴力行为;
  2.禁止被申请人利用电话、信件、网络等方式骚扰受害人,或对受害人实施跟踪、窥视等行为;
  3.中止被申请人对其未成年受害子女行使监护权或探视权;
  4.有必要且具备条件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暂时迁出双方共同的住所或受害人的其他住所;
  5.禁止被申请人进入受害人的住所或其他活动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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