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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女性多次被家暴如何快速离婚南京离婚律师鼓楼案例指导

发布日期:2014-09-26    作者:庄荣华律师
                   普通女性婚后多次被丈夫家暴                  家庭暴力造成严重后果,妻子再也无法忍受                南京离婚律师接案维权【鼓楼区离婚案】
           15天快速离婚-南京离婚律师成功案例指导
  
案情介绍:
   本案女方当事人因丈夫多次家庭暴力致使女方身体受到严重伤害,最近一次受到男方攻击至耳膜穿孔,再也无法忍受此种漫无休止、无法得到尊重的婚姻生活,委托南京离婚律师庄荣华全程代理诉讼。
审理结果:
   经过两轮法院诉前速调,法庭采纳律师意见,建议被告采纳律师调解离婚方案,否则可能会造成更不利的后果。
   最终双方达成一致,在法庭组织下调解离婚,皆无上诉。

 
律师点评:
    作为离婚律师如何能够促进案件尽快的办理,需要长时间的投身于民事诉讼之中,形成特殊的经验和犀利的专业角度,再加上与承办法官良好的配合,容易将冗长的离婚周期缩短和提前,并有利于缩小纠纷范围,免得节外生枝,加速办理。
    这需要离婚较强的诉讼技巧和诉讼技能,并不是完全依赖法律规定等刻板的工具,经过长时间的离婚诉讼洗礼,首先需要懂得法院的基本诉讼程序,其次需要理解对方可能的逆反心理和应诉基本方案,据此再制定一个完备的离婚诉讼策略,才能很好的完成当事人的诉愿,另外强调一点,如果事事追求完美,不给对方一点空间利益,那么也很难求得整个的诉讼利益,因此适当的以退为进,是高明的做法。
   如下案件,虽然是经过法庭调解确认诉中调解离婚,但男女双方显然诉前无法全面达成一致才需要到法庭解除夫妻关系,南京离婚律师庄荣华立案于2012年9月初,在9月中旬成功结案.
   至此本案终结,当事人非常满意案件结果。

                 【离婚时女方无房,男方补偿女方15000元】
 附法院调解书:
      原告韩某,女,1977年生,汉族,住本市下关区宝塔桥东街。
      委托代理人庄荣华,江苏格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某,男,1983年生,汉族住本市鼓楼区芦席营。
       原告韩某与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查明,原、被告双方于2006年自由相识恋爱,2009年2月18日登记结婚,2011年12月17日生育一子。双方婚前关系尚可。2012年9月,原告诉至本院要求离婚。审理中,被告同意离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    韩某与徐某离婚。
二、    双方所生之子(2011年12月17日生)由徐某负责抚养,自2012年10月起,韩某于每月25日前按月给付儿子抚养费700元,至儿子18周岁时止。韩某有权探视孩子,探视时间为每周六8时至每周日8时,韩某在前述探视时间内并有权与孩子共同生活,徐某应予以配合。
三、    原告韩某自行解决离婚后住房问题,被告徐某于2012年11月26日前一次性给付原告人民币15000元。
四、    各人衣物归各人所有,各人处的财产归各人所有,各人向他人所借的债务由各人负责偿还。
本案诉讼费12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   冯亚晨
                                                     二0一二年九月二十四日
                                                      见习书记员  鲁晓荣 
   
       每一位有离婚意愿的当事人都希望能够在极短的时间内成功离婚,因此极为渴望离婚律师能够满足他的这个愿望,在离婚诉讼过程中,大体分为简易程度和普通程序之分,但很少能够在半个月内就成功离婚的。如您有离婚纠纷中疑难问题需要咨询南京离婚律师庄荣华律师,可致电联系。

附婚姻家庭相关法律法规:   第三十四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为了特别保护妇女、儿童的权益,在女方怀孕期间和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或者分娩后一年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若有特殊情况,如女方受孕是与他人通奸所为,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可以受理男方提出的离婚请求。女方在怀孕期间和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或者分娩后一年内,不妨碍其有权提出离婚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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