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内夫妻一方可向对方主张个人财产权
发布日期:2014-10-10 作者:110网律师
【案情】
2009年赵某因道路交通事故受伤,经鉴定为八级伤残。赵某委托其配偶吴某作为代理人参与事故处理,获得各项赔偿款计56420元,该款存于吴某在某邮政储蓄所的存折上。2013年5月,赵某以吴某为被告起诉,请求法院判令吴某归还其占有的56420元。
【分歧】
本案在审理中,产生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赵某与吴某处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从婚姻关系本质和有利于维护婚姻家庭关系稳定出发,赵某不得主张该财产的个人所有权。另一种意见认为,虽然赵某和吴某是夫妻关系,但其主张的财产是法律规定的属于个人所有的财产,该财产来源于其人身受到伤害后获得的赔偿,从有利于保护个人合法权益出发,应支持吴某的诉讼请求。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1、婚姻法有维护婚姻家庭和睦的本质,但并不因此导致对夫妻之间个体权利的否定,也不会对个人特有财产进行否定。纵观婚姻法修改和三次司法解释的出台背景和内容,可知,在维护婚姻关系和谐稳定的同时,对夫妻财产的保护以条文逐渐增多的方式在法律和司法解释中体现出来,这说明在维护婚姻家庭关系和谐稳定的同时,面临随着经济的发展,夫妻财产关系日趋复杂、财产日益多样丰厚的现实,法律也注重更好地规范夫妻财产关系,其中包括对夫妻个人财产的保护,二者并不矛盾。
2、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据此,赵某主张的财产系属于其一方特有的财产,而非夫妻共同财产。我国对夫妻财产的规范以共同财产制为主,同时并存个人特有财产制,它是指夫妻在实行共同财产制的同时,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双方约定,各自保留一定范围的财产为个人所有,独立享有对该项财产的占有、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权。个人特有财产可分为法定特有财产和约定特有财产,前者是指依照法律的规定夫妻婚后各自保留的个人财产,其范围由法律直接规定;后者则是指夫妻婚后约定分别保留的个人财产,其范围由当事人自己约定。赵某受伤获得的赔偿款,正是法律规定的婚内属于赵某个人特有的财产。
3、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是与个人生命健康密切相关的财产,将其作为夫妻一方个人财产,是婚姻法充分保护公民个人财产所有权以及对财产权利合理行使的体现,是对个人价值的尊重。赵某的主张是基于其受到道路交通事故伤害而获得的赔款,该款属于其个人所有,理应由其支配,以实现其得到有效治疗及正常生活的目的。
(来源:人民法院报 作者:王振茂 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发布咨询
推荐律师
刘海鹰律师
辽宁大连
辽宁大连
徐荣康律师
上海长宁区
上海长宁区
朱学田律师
山东临沂
山东临沂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湖南长沙
魏伟律师
北京朝阳区
北京朝阳区
王高强律师
安徽合肥
安徽合肥
仁和万国律所成敦毅律师
陕西西安
陕西西安
陈皓元律师
福建厦门
福建厦门
陈利厚律师
北京朝阳区
北京朝阳区
相关文章
相关法律知识
最新文章
- 如何防止自己的财产落入前夫手中,律师帮你支招
- 重大变化!法释[2024]1号:彩礼纠纷案件司法解释(共7条)|2024.2.1起施行
- 如何防止自己的财产落入前夫手中,律师帮你支招
- 给付彩礼,何种情形可以要求返还?
- 婚前个人积蓄婚后变化部分的归属
- 夫妻按份共有的房产,离婚时能否直接按照登记份额分割?
- 【成功案例】孩子高考冲刺期,男方辱骂恐吓孩子,法院判决双方离婚
- 房产证登记男方1%女方99%,离婚时按份分割还是均分?
- 离婚分的房子,事后因前夫债务被执行?
- 北京高院:未经配偶同意,炒股亏损属于重大过错
- 离婚又复婚,第一份离婚协议是否有效?
- 未婚女性寻求代孕合法吗?
- 分居满一年就能判离婚?
- 部分子女先于父母去世,孙子女能否继承房屋
- 孩子的抚养权,谁有钱就判给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