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业限制协议的经济补偿问题
发布日期:2014-10-18 作者:110网律师
(1)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
(2)竞业限制的期限;
(3)补偿费的数额及支付方式;
(4)违约责任。
2、竞业限制协议适用于用人单位的哪些人员?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比如采购人员、销售人员等)的人员。
3、用人单位怎么和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协议的范围、区域和期限?
(1)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超过两年部分的无效。
(2)竞业限制协议中没有约定期限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无固定期限协议,可以随时解除协议,但应当提前至少一个月通知对方。
4、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什么标准向劳动者支付竞业限制协议的经济补偿?
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经济补偿。前款规定的月平均工资的30%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5、用人单位可以提出解除竞业限制协议吗?
可以。在竞业限制期限内,用人单位请求解除竞业限制协议时,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在解除竞业限制协议时,劳动者可以要求请求用人单位额外支付劳动者三个月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的。
6、在什么情况下劳动者可以提出解除竞业限制协议吗?
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和经济补偿,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因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三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可以请求解除竞业限制约定的。
7、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协议时,用人单位应该怎么做?
如果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并按照约定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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