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驾出车祸 4S店赔偿后向试驾人追偿获支持
发布日期:2014-10-22 作者:110网律师
2012年9月23日,樊某与北京市通州区梨园地区某汽车4s店签订试驾协议,后在试驾车辆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刘某受伤。该起事故经过交管部门认定,樊某与刘某负同等责任。2013年8月,刘某向通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樊某、4s店及保险公司赔偿其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近177万元。
经过审理,法院认为,4s店作为车辆的所有人和销售者组织潜在购车人进行试驾属于商业行为,系其经营活动的一部分,且在此次试驾过程4s店对于试驾路线并未向试驾人樊某进行了充分的介绍、说明,4s店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法院最终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刘某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21万余元,樊某、4s店连带赔偿刘某医疗费、残疾赔偿金、护理费等各项损失共计近60万元。
一审判决后,4s店不服判决结果,提起上诉。经过审理,二审法院驳回了4s店的上诉,维持原判。2014年4月21日,4s店主动履行了判决,在折算4s店自身车辆的修理费后,4s给付刘某赔偿款共计55万余元。2014年5月,不甘心独自承担赔偿责任的4s店一纸诉状将樊某诉至通州区人民法院,要求樊某偿还4s店代为赔偿的各项赔偿金及4s店车辆的存放费、拖车费共计约60万元。
针对4s店的起诉,樊某称其与4s店签订的试驾协议中的免责内容明显属于霸王条款,不能作为4s店免责的理由。此次试驾实际路线与试驾协议中载明的路线并不一致,4s店在试驾过程中并未尽到充分说明试驾路线的责任和审慎注意的义务,作为试驾活动的组织者和商业利益获得者,4s店是交通事故发生的主要责任方,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樊某同时表示已自己因此次交通事故与女朋友分手,而且还丢了工作,自己已无赔偿能力。经过法官调解,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
经过审理,法院认为,4s店与樊某签订的试驾协议系4s店制作的格式合同,该合同中关于损失承担的约定的条款属于免除4s店责任、加重樊某责任的条款,应属无效。此次事故中,樊某作为车辆驾驶员,对驾驶安全负有高度的注意义务和确保安全的责任,其作为驾驶员是此次事故的主要过错方。4s店提供的试驾协议载明的试驾路线与实际路线并不一致,4s 店未能提供充足证据证明其对实际试驾路线向樊某做了充分说明,其未尽到审慎注意义务,对事故发生亦存在一定过错。综合案情,法院最终确定樊某承担60%的责任,4s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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