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为什么限制公民代理诉讼?
发布日期:2014-10-24 作者:龙慧珠律师
问:我邻居发生了一起交通事故,我虽不是律师,但我早几年也曾经打过同类型的官司,我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相关法律有一定研究,也清楚诉讼的流程,而我邻居目前没有钱请律师,想委托我作为他的诉讼代理人,但法院称禁止公民代理,不让我代为立案及出庭。但我查过民诉法,是允许公民代理的,法院凭什么禁止我公民代理?
答:未修订的民诉法第58 条规定:“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律师、当事人的近亲属、有关的社会团体或者所在单位推荐的人、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都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但新修订于2013年1月1日起实施的《民事诉讼法》第58条规定:“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一)律师、法律工作者;(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工作人员;(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或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与修改前的规定相比,取消了经法院认可的其他公民一项,防止许可权利被法院滥用;同时,明确了法律工作者的代理资格,增加了社区推荐一项,补充了当事人的工作人员一项。民事诉讼法对公民代理人资格的限制目的在于打击“黑律师”,规范律师业。该法未修订前,由于公民参与诉讼代理的案件导致严重问题的不断出现,对法院正常审判工作产生了不良影响,所以法院对公民代理也有了更严格的限制。但也不是绝对禁止公民代理的,只要符合法律规定,例如由当事人所在社区、工作单位或由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非近亲属公民,只要能向法院提交相应的推荐文件,是可以作为代理人参加诉讼的。
但个人还是认为,律师基于职业法律人的专业性,及长期庭审经验而锤炼出来的表达、主张、质证、辩护等庭审尺度的拿捏,特别是对案件焦点的预判、诉讼策略的预设等,不是公民代理的临场发挥带来的庭审效果可以同日而语的。因此,只要经济上不是非常窘迫的话,聘请律师代理诉讼活动,是更明智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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