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论文 >> 民商法 >> 查看资料

律师解读乘客险

发布日期:2014-11-01    作者:崔新江律师
一、定义概述
    乘客座位责任险:被保险人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保险事故,致使车内乘客人身伤亡,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给予赔偿。
    车上人员责任险俗称“乘客座位责任险”,它是专门保障车上乘客(包括驾驶员)的一个险种,具体是指如果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导致车上的司机或乘客人员伤亡,保险公司将赔偿一定的治疗费。
二、重点说明
    1、经双方同意,在被保险人加缴保险费后,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因所有、使用或管理被保险汽车发生意外事故,致乘客死亡、残废或受有体伤时,保险公司依照本保险单汽车第三人责任险有关条款及下列各项规定负赔偿之责。
    2、前项所称乘客包括驾驶人及乘坐或上下被保险汽车之人。
    3、本保险之承保人数以行车执照所载人数为准。
    4、驾驶人受酒类影响所致其死亡、残废或受有体伤者,保险公司不负赔偿责任。
    5、依照财政部规定自1990年7月1日起,本保险理赔死亡及残废金额按保额之3倍给付,理赔体伤金额按保额之1.5倍给付。
三、司法现状
    1、加保:从现在开始将乘客座位责任险加保到保险单到期的时间,最高每位乘客险可加到100万元,
    保费:单保第三者每位每年保费为180元/10万*未到期时间全保每位每年保费为90元/10万*未到期时间。具体保费要以我们的保险单所佘的时间来计算。
    2、新保:保险到期后,直接将乘客座位责任险投保到50万或者100万。
    4备注:第三者责任险:被保险人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毁,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的规定给予赔偿,但因事故产生的善后工作,由被保险人负责处理。
    保险人:是指保险公司。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李晓航律师
黑龙江哈尔滨
邓桂霞律师
山东聊城
陈皓元律师
福建厦门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崔新江律师
河南郑州
王高强律师
安徽合肥
李德力律师
福建莆田
陈利厚律师
北京朝阳区
吴丁亚律师
北京海淀区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620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