苦命女遭奸惨死悲情父法援获赔
发布日期:2014-11-16 作者:110网律师
2009年9月初的一天,被告人陈某在南京某开发区内发现与家人走失的被害人周女(湖北省建始县人,殁年23岁)后,产生奸淫意图,遂对其尾随跟踪。次日凌晨,陈某对其勒颈、捂口,后又用事先准备好的绳子猛勒其颈部十余分钟,在周女不动后将其拖入路边树丛中实施奸淫。陈某奸淫后发现周女已死亡,随即逃离,同年11月被抓获。后南京市人民检察院以故意杀人罪、侮辱尸体罪将陈某公诉至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律师代理】
周父通过湖北省当地的建始县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建始县法援中心向南京市法律援助中心寻求协作,考虑到本案的特殊性,南京市法援中心指派有丰富实务经验的律师代理本案。由于开庭在即、时间紧迫,律师立即和承办法官取得联系,按照法官要求,在接受案件的当晚即加班整理诉讼材料、撰写刑附民诉状,第二天一上班即将诉状及法援手续提交法院,并仔细查阅了案件卷宗。
律师代周父向南京市中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陈某赔偿丧葬费15833.5元、被扶养人生活费5804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因为当时尚不知道被害人的身份情况,律师就高不就低,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其死亡赔偿金为411040元,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534913.5元。
【法院判决】
由于案情重大,法院经过两次开庭审理,并报经审委会研究,将本案定性为强奸罪。2010年8月16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2010)宁刑初字第4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一、被告人陈某犯强奸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二、被告人陈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周某丧葬费15833.5元、死亡赔偿金16008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58040元,共计人民币233953.5元。
【办案后记】
相关证明材料显示,周某父女均系农村居民(周女从建始老家来南京不到半月即出事),法院最终按照农村居民标准计算其死亡赔偿金为160080元(如是城镇居民则为411040元),同时由于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在司法实践中尚不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项目(如单独提起民事赔偿诉讼则支持)。
另外,在代理本案中,由于和周父(生活在建始县农村、方言较重)沟通困难,律师大都是和建始县法援中心直接联系,要求提供相关的证据材料,当地法援中心也积极配合,及时寄来诉讼所需的证明材料。本案的刑附民代理,尽管对律师而言几无任何法律难度,然而却费时颇多,单是到南京市中院和南京市法援中心就前前后后跑了九趟,和各方的电话联系更是数不胜数。
周父痛失爱女,罪犯得到惩罚——但愿悲剧不再重演,让法律的阳光照亮每一个人的心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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