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律师随笔 >> 查看资料

山东拆迁案例:旧城改造,逃避职责被判违法

发布日期:2014-11-21    作者: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关键词】旧城改造  政府信息公开 行政复议 不予受理 依法撤销复议决定书
  【基本案情】
  委托人常先生(化名)合法拥有的房屋位于山东省巨野县,常先生持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城镇私房所有权证等权属证明,房屋面积大约三百六十平方米。后来当地政府启动“旧城区改造”项目,拆迁方逐渐开始和常先生进行接触,但是常先生要求拆迁方提供征收的批准文件时,拆迁方不但不给于提供任何法律手续,给出的补偿更是让人无法接受,而且常先生还发现政府以旧城区改造的名义进行拆迁但实质上进行的却是商业开发。经过自己和拆迁方的多次交涉,常先生感觉到自己面对强大的政府实在是心有余而力不足,在补偿的协商上,自己完全处于一个弱势地位,一会是政策一会是规定,说的常先生无法反驳,但是他心中清楚的一点就是补偿是不合理的。后来当地政府作出了征收决定,常先生的权益面临遭受损害,于是他果断地选择拿起法律武器,寻找到京城专业代理征地拆迁案件的京平律师事务所,从此,踏上了一条法律维权的希望之路。


  【维权亮点】面对复议机关逃避职责,精准打击,法律追责,逼其履行职责
  【精彩回放】
  京平律师团队介入本案后,派出两位重量级律师——资深首席顾问赵健律师、经验丰富的谷美玲律师具体负责此案。两位律师与当事人一番详谈后,立刻开始整理思路,为当事人量身定制办案计划。所谓“知己知彼,百战不殆”,两位律师首先展开了一番法律调查,其中一项很重要的工作就是对建设项目前期审批手续的调查。于是,在律师的指导下,当事人迅速向巨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了关于建设项目选址意见等材料的政府信息公开。这之后,当事人等啊等啊等啊等,这申请书一去就石沉大海,没有了任何回音。当事人向律师诉苦说,我们这小地方政府部门都很牛的,根本不把咱这个小百姓的事放在眼里啊,两位律师淡定地笑了笑,这似乎早已在他们的预料之中了。十五个工作日已满,两位律师即刻让当事人向巨野县人民政府申请了行政复议,要求确认巨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不作为违法并责令其履行职责。经过苦苦等待,盼来的却是一份《不予受理复议申请决定书》,当事人有点失望了,就一个取证程序都这样百般受阻,官官相护,老百姓该向谁去说理呢?很显然,这是政府为了包庇下属部门而作出的一个错误决定。两位律师迅速拟了一份行政起诉状,将复议机关巨野县人民政府送上了被告席。开庭之日终于到来,对相关法律规定熟记于心的律师出征应战,在为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的战场上,京平律师从来都不会给对方留有余地。律师将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铿锵有力地运用到本案中,有理有据的驳斥了被告关于诉讼主体资格的狡辩之词,又直指巨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收到原告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不予答复构成行政不作为,被告巨野县人民政府作为巨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上级主管单位,具有受理原告行政复议申请的职责。在代理律师义正辞严地主张下,法院最终采纳了律师的观点,认定巨野县人民政府决定不予受理,属适用法律错误,撤销其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并判令其对原告的复议申请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正所谓法网恢恢疏而不漏,一切违法行为在公正的司法审判下都将被确认和纠正,法律是由人民代表组成的权力机关制定的,人民政府也要在法律的框架下依法行政,理应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履行自己的法定职责,如果行政机关可以无视法律的存在,那依法治国将无从谈起。
      【律师说法】
  2007年4月5日国务院令第492号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该条例自2008年5月1日开始施行,它的颁布标志着政府民主法治理念和行政管理理念的成熟。它明确了公民的知情权,规范了申请公开的法定途径,保护了公民知情权的顺利实现。对于被拆迁人而言,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是一种非常有效的拆迁维权手段。正确运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获得详细的征拆政府信息,一方面可以深入了解征地规划,另一方面,也可以更加有效的拦截拆迁方的违法行为。而大多数公民,也许知道法律这个词,但未必知道这部法律存在。而在调查受阻的情况下,行政复议机关也是包庇阻挠,而对于不懂法律规定的被拆迁人此时显然就要吃亏了,因为你并不知道政府作出的某个答复或者某个说法是不是合法的,更不知道面对复议机关的违法行为如何去救济自己的合法权利。所以,在身处拆迁实施单位违反征收程序强硬操作,地方政府装糊涂睁一眼闭一眼的复杂环境中,请律师介入是对自己合法权益真正的保护,和政府打官司不是目的,借用律师的专业知识和合理运作,达到自己获取合理补偿的效果才是正道。


  版权所有: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注:如需转载,请标明版权、网址、咨询电话等相关信息!


  【温馨提示】
  个案具有特殊性,请勿随意模仿,以免耽误维权时机,造成不必要的麻烦。
  更多资讯请关注官方微信公众账户“北京京平拆迁律师团队”和新浪微博:@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高宏图律师
河北保定
蒙彦军律师
陕西西安
刘同发律师
河北保定
吴健弘律师
浙江杭州
李晓航律师
黑龙江哈尔滨
陆腾达律师
重庆江北
王高强律师
安徽合肥
陈皓元律师
福建厦门
王远洋律师
湖北襄阳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201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