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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保险与侵权赔偿可重复主张

发布日期:2014-11-21    作者:超级账号5律师
商业保险与侵权赔偿可重复主张
    因为发生交通事故受伤、残疾、死亡,可以要求责任人及肇事车辆的交强险保险公司给予赔偿,是大家都知道的道理。如果权利人向保险公司投保了商业保险,是否可以同时要求责任人及肇事车辆的交强险保险公司给予的侵权赔偿和要求保险公司给予商业险赔偿,经常发生争议。如果权利人先要求责任人及肇事车辆的交强险保险公司给予侵权赔偿,承包商业险的保险公司往往以权利人的损失已经得到弥补,如果保险公司再给予权利人赔偿,会使权利人不当得利,容易引发道德风险,主张权利人不应当获得双重赔偿。如果权利人先要求保险公司给予商业险赔偿,责任人及肇事车辆的交强险保险公司往往以我国的侵权赔偿是填补原则,权利人的损失已经从商业险的保险公司得到弥补,权利人已经没有损失了,所以责任人及肇事车辆的交强险保险公司无需再给予赔偿。
实际上保险公司和责任人都混淆了一个法律概念,将侵权赔偿和商业保险混为一谈,不对他们的性质进行区分。实际上侵权赔偿和商业保险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侵权赔偿是侵权关系,是基于侵权的事实引发的,适用的主要是侵权责任法、交强险条例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规定。而商业保险赔偿是合同关系,是基于保险合同及发生保险事故引发的,适用的主要是合同法、保险法等规定。
我国《保险法》第46条: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但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规定,为权利人分别向保险公司主张商业险和向责任人主张侵权赔偿提供了法律依据。权利人的医疗费、残疾赔偿金、死亡补偿费等均可以按照法律规定的标准和项目,分别向保险公司主张商业险和向责任人主张侵权赔偿,在将赔偿凭据交给保险公司后,可以要求保险公司在复印件上盖章确认,以避免无法提供赔偿依据的情形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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