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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车司机为逃处罚拖行交警30米被判1年半

发布日期:2008-07-02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刑满释放的北京市农民薛超,驾车违章后,为逃避处罚,竟将执勤交警拖行30余米。日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驳回薛超上诉,维持一审法院以妨害公务罪判处其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的判决。
    薛超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二年有期徒刑,2005年11月刑满释放。2006年7月4日20时许,薛超驾驶富康出租车,由南向北行驶到王府井步行街北十字路口时,因违反交通法规,被在该处执勤的民警张某拦下。薛超为逃避处罚,突然启动汽车企图逃离现场,张某随后对其追赶并用手扒住后车窗,薛超仍继续行驶,致使张某被汽车拖出三十余米远后摔倒,并致轻微伤。

    二中院经审理认为,薛超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但其不思悔改,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使用暴力手段阻碍交通警察依法执行公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且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鉴于其自愿认罪,且积极赔偿给被害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可酌予从轻处罚。一审判决正确,应予维持。据此,二中院作出上述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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