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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某交通肇事案

发布日期:2014-12-01    作者:110网律师
被告人叶某,男,江苏盐成人。2012年8月驾驶轿车行驶至沪渝高速公路(江苏吴江段),因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与同车道前车保持安全距离等原因,车头顶撞前方章重型半挂牵引车,造成自己车内搭载人员四死、一伤,自己也受轻伤,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肇事后,叶某报警。案件审判阶段,江苏正欣律师事务所柏建稼律师在案件审判阶段接受委托,作为被告人叶某的辩护人。
难点:
1、本案件量刑起点,已经为四年,无法适用缓刑。公诉机关建议对叶某三年以上五年以下量刑,且未同意适用缓刑。
2、赔偿并未全部到位,遗留下社会不安定因素,增加了法院的判决量刑难度。
律师工作:
柏**律师接受委托后,发现叶某在公安侦查阶段以积极的态度与四位死者家属进行商谈,并就民事赔偿部份达成了协议(共计100余万),且已履行了协议义务,支付了部份赔偿款(60余万),并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但与受伤者就民事赔偿部份未达成调解协议。因交通肇事罪如在庭审前被告人能全部履行赔偿损失义务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则在量刑时可得到大幅度从轻,并有可能可适用缓刑。一方面律师及时做被告人的工作,让其尽快再筹钱,另一方面主动与法官沟通,请求法官联系受伤方组织调解,最终双方达成一致(按之前双方已谈过,叶某已答应但对方未同意的方案),支付了部份赔偿款。由于本案的死伤人员均为肇事车上人员,故赔偿款没有保险公司的支持,均是叶某自已掏钱,即使尽力筹措,也不能全部到位,而对于后续还需支付的赔偿款法院无法确定其能否履行,为此,律师与被害人家属及受伤都沟通,最终所有被害人自愿主动集体章法院提交了《请求书》,请求法院对叶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柏**律师多次与承办法官沟通,庭审中提出:叶某的行为与那些闯红灯、酒后驾驶等故意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驾驶行为相比,犯罪的主观恶性不深;叶某主动报案,有自首情节;叶某认罪态度好;叶某与被害人及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已部份履行,并得到了被害人及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如果对叶某适用缓刑,则更利于其能切实履行未支付部份赔偿款,具有更好的社会效果。
判决结果:苏州吴江法区人民法院采纳辩护人的意见,对叶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法律规定:
刑法》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肇事后逃逸或欺了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试行)》规定:死亡二人,负事故全部责任的,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四年。死亡人数每增加一人,可增加六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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