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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交通肇事后报警属于自首

发布日期:2014-11-21    作者:超级账号5律师
论交通肇事后报警属于自首
目前,交通肇事后逃逸,在公安机关侦查阶段主动投案交待罪行的行为认定为自首没有异议的。但行为人肇事后没有逃逸,主动报警并等候处理或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的,能否认定为自首,各省在司法实践中的认定标准并不统一,在理论界也是两种截然相反的看法:认为不构成自首的理由是肇事者报警接受处理是履行行政法规定的义务,履行法定义务的行为不能重复评价为自首。认为构成自首的理由是肇事后自动报警并等候处理,按照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符合自动投案的标准;如果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就完全具备了《刑法》关于自首的两个法定条件,应当认定为自首。我们认为交通肇事后报警属于自首。
不构成自首的观点认为,履行行政法规定的强制义务不构成自首,否则会出现重复评价。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的规定,发生交通肇事后,立即停车、保护现场、抢救伤者、迅速报警是《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交通肇事者在肇事后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不应将交通肇事后主动报警等候处理的行为重复评价为自动投案,只能视为肇事者履行了法定义务,这种法定义务的履行排除了交通肇事罪自首情节的成立。因为行政法规定的义务与刑事责任的判定有关联并且联系紧密,刑法分则第二章规定的责任事故类型犯罪,这些责任事故都受相应的行政法规调整。是否履行行政法规定的义务,决定责任事故是否构成犯罪以及量刑轻重,有的单独构成犯罪,有的象交通肇事罪一样转化为犯罪构成要素或者量刑要素,进而影响责任事故的定罪量刑。如,按照《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才能构成犯罪,如果肇事者履行了立即停车、保护现场、抢救伤者、迅速报警的行政义务将不构成犯罪。构成交通肇事罪,没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如果逃逸的,则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可见一个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及刑罚的轻重,与当事人是否履行了行政义务是密不可分的,不应将行政义务与刑事责任完全孤立,将同一行为在行政义务和刑事责任中重复评价。
我们认为交通肇事后报警不属于自首的观点是不成立的,理由是:
一、《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规定的发生交通事故后肇事者必须履行的相关义务,是从行政法的角度规范行为人的行为,履行《道路交通安全法》的义务并不是自首的例外规定,肇事后履行报警义务并不排斥《刑法》关于自首规定的适用,交通肇事后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的行为与主动去司法机关投案具有相同的法律效果,不存在重复评价问题。我国《刑法》的禁止重复评价原则,是指在定罪量刑时,禁止对同一犯罪构成事实给予二次以上的法律评价,即禁止重复评价中的评价必须是相同性质的刑事评价。如: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因逃逸而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不应当构成交通肇事罪;交通肇事致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因逃逸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处罚应当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不应当处罚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否则就属于重复评价。
    二、《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规定的迅速报告义务,并未涉及肇事者要如实供述罪行、自愿接受处罚等情节。交通肇事自首的认定应当严格按照刑法的规定,不能以行政法规中有无报告义务的规定作为前提。根据《刑法》第67条及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只要交通肇事后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或肇事后主动投案,并能如实供述自己交通肇事罪行的,符合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自首的两个法定要件,应当认定构成自首,而不能以没有行政义务为限。《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0条只是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车辆驾驶人有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并没有规定肇事者有在肇事现场等候处理 的义务,也没有规定履行或不履行上述四项义务的法律后果。可见,交通肇事者在交通肇事后报警并在肇事现场等候处理的行为与主动去司法机关投案有相同的法律效果。因此,将交通肇事后报警并在肇事现场等候处理的行为认定为自首,不存在重复评价的问题。
三、与交通肇事者在交通肇事后迅速报警并在肇事现场等候处理的行为相比,有的人在交通肇事后虽然留在肇事现场没有逃逸,却不履行保护现场、抢救伤者、迅速报警的义务,甚至声称自己与交通事故无关、百般抵赖。两种情形都没有逃逸,如果交通肇事后报警不属于自首,那么主动履行义务、如实供述的人将与不履行义务的人受到同等的处罚,岂不是坦白从宽、牢底坐穿。将交通肇事后报警等候处理的行为认定自动投案行为,符合刑法自首的法律规定,有利于鼓励犯罪嫌疑人自首,分化瓦解犯罪势力,感召犯罪分子主动归案,提高刑事案件的侦破效率,节约司法成本,并促进国家刑罚权的实现,达到惩罚与预防犯罪的目的。因此,对交通肇事者符合自首条件时,认定为自首并从宽处罚,有利于实现刑罚目的。肇事者投案自首表明肇事者犯罪后悔罪或悔改之心的开始,表明交通肇事罪被告人人身危险性的减轻,为教育改造罪犯打下良好基础。自首需要肇事者以主动投案并自证其罪作为代价,司法机关运用对肇事者进行审判的权力,适当从宽处罚,有效地预防和惩罚犯罪,从而形成一种双赢的社会效果。
四、如果肇事者自动投案后又脱逃,或自动投案并交待罪行后又翻供,或只交待自己的部分犯罪事实,根本不想接受国家审查、裁判的,则构成自动投案自首行为的中断,不能成立交通肇事罪的自首。可见,只有同时符合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两个条件,才能成立交通肇事罪的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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