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劳动者被追究刑事责任解除劳动合同
发布日期:2014-12-02 作者:宋长贵律师
刘某是某电子设备公司的财务经理,多年被评为优秀员工。2009年年底,在上级公司进行财务审计时,发现账目出现问题。刘某的下属小张是公司的财务主管,直接负责存在问题的部分账目。小张被检察机关立案侦查并予以查处,刘某也因此被检察机关询问有关情况。事发之后,公司总经理怀疑财务主管小张的经济问题与刘某存在关系,于是公司便以刘某涉嫌经济犯罪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导致结果】
刘某可能存在经济犯罪只是总经理的怀疑,但实际未被追究刑事责任,公司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违反法律规定。
【法理分析】
用人单位以“被追究刑事责任”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前提是劳动者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已发生,追究刑事责任的机关必须是司法机关。根据《劳动法》第25条、《劳动合同法》第39条和《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 309号)第29条的规定,员工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不用支付经济补偿金。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是指被人民检察院免予起诉的,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的,被人民法院依据《刑法》第32条免予刑事处分的。而本案中刘某只是被检察机关传唤或者协助司法机关调查案件事实,并没有构成被司法机关定性并追究刑事责任,因此,公司依据这一理由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支付双倍经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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