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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一案被检察院决定不批准逮捕

发布日期:2014-12-03    作者:110网律师
    2014年10月20日,南宁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以胡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为由,将胡某刑事拘留并关押在南宁市第四看守所。事发后第二天,胡某家人聘请北京大成(南宁)律师事务所王义、朱华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经多次赴南宁市第四看守所会见胡某,调取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并及时与公安机关沟通后,王义律师与朱华律师均认为指控胡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原因在于,胡某虽然将他人转至其账户的部分款项占位己有,但是其与报案单位之间具有多重债权债务关系,而非简单的劳动合同关系。并且,目前胡某与报案单位之间存在未决的劳动仲裁纠纷,案由就是双方的劳动报酬纠纷,不排除报案单位以刑事报案为由胁迫胡某放弃其合法诉求。因此目前的证据无法认定指控的行为系违法犯罪。 王义律师与朱华律师将对案件的法律意见及时反映给承办的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检察院,并多次与办案检察官进行沟通。 仅在一个月后,2014年11月27日,检察机关决定对胡某涉嫌的职务侵占罪决定不批准逮捕立即释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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