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能否撤销?
发布日期:2014-12-14 作者:110网律师
周师傅生有三个子女,小王系其小女儿。小王向周师傅承诺照顾他今后的生活、医疗,周师傅将一处房屋赠与她并进行了公证。后来,周师傅生病住院病危,小王并未支付医疗费,也未承担照顾义务。周师傅认为小王未履行自己作出的承诺,想撤销所公证的房产赠与合同,要求返还房屋。
【律师说法】
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何盛律师认为,本案的关键问题是经公证的赠与合同可否撤销。合同法第186条规定,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得行使任意撤销权。但是,具有合同法第192条规定的法定撤销事由的,不管赠与财产权利是否转移,均可以行使法定撤销权。《合同法》第192条规定的法定撤销事由有: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对赠与人有义务而不履行的;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的。
本案双方所签订的是附义务的赠与合同,小王未履行照顾周师傅生活、医疗等承诺属于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因此,周师傅可以请求撤销赠与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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