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利贷 抵押权
发布日期:2014-12-16 作者:刘大卫律师
(高利贷 抵押权纠纷)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原告丁某某诉被告刘某某撤销上海市浦东新区凌兆路500弄10号101室房屋抵押权登记纠纷一案(案号:(2014)浦民一(民)初字第19779号),本所律师刘大卫依法接受委托担任本案原告丁某某的代理人(特别授权)参加诉讼,现综合本案情况提出律师代理意见如下:
1,原告丁某某已于2014年4月15日归还被告刘某某借款人民币30万元的事实,且被告刘某某出具借条明确表明,原告丁某某归还借款30万元后撤销抵押,有书据可佐证(被告出具的收条)。现原告已履行了自己的义务,但被告违背了自己的承诺,不予撤销登记,该行为有违诚信原则。
2,根据原被告在浦东新区房地产交易中心对系争房屋做的抵押权登记,明确约定抵押登记金额为人民币30万元。现原告已经归还借款人民币30万元,且庭审中被告刘某某也承认收到30万元的还款。被告在庭审中辩称因原告未支付利息和违约金,由此,不同意撤销抵押登记。退一万步讲,就算被告的主张成立(实为不成立),但特别提醒法庭注意的,本案中的抵押登记仅为人民币30万元,是不包括利息和违约金。由此,原告已全额支付了借款,被告刘某某应配合原告至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撤销抵押登记手续。
综上: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本案中,被告刘某某出尔反尔,有违诚信原则。由此,请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请。
此致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委托代理人:刘大卫
上海市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2014-6-18
注,在本律师的多方努力下,法院最终判决撤销抵押登记。该案实际为高利贷借款纠纷,因借款方已经归还借款(本金)的情况下,要求出借方撤销抵押登记,但出借方不予撤销,理由是因为借款方未能归还利息,由此产生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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