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仗义执言 伪造公司印章罪不成立

发布日期:2014-12-22    作者:110网律师
案情简介2010年5月10日,被告人胡某从深圳市福田区下沙公司楼7栋川粤美食城老板沈某处承包了该美食城二楼广告牌制作工程,并以“深圳市蓝海格广告有限公司”名义先行收取定金人民币500元。被告人胡某在没有营业执照及相关资格证明的情况下,雇佣不具备电工作业资格的工人张某从事广告牌霓虹灯接线工作。2010年5月14日15时许,被告人胡某在未确认供电设备通电状态的情况下,安排张某进行霓虹灯线路与电源线路接驳,后张某在作业过程中触电死亡。
    死亡事故牵出“伪造印章案”:被告人胡某已于案发当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民警抓获归案。民警从胡某处缴获“深圳市蓝海格广告有限公司”印章一枚。
公诉机关指控】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胡某的行为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和伪造公司印章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审刑事判决】被告人胡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伪造公司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
律师极力辩护】得知一审判决结果,律师对一审法官盲目通过对被告人施以重刑试图达到片面安抚被害人家属的目的的做法感到十分气愤。被告人胡某是一位生性老实善良、肯为建设繁荣深圳而洒汗的农民工建设者,其只因法律意识淡薄却无意触犯刑法,汪腾锋等律师决定为胡某提出上诉并作极力辩护。
    为充分做好二审辩护工作,我们多次组织团队律师进行“头脑风暴”。经充分研究决定,我们提出了如下二审辩护意见:
    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鉴于已有充分证据指控上诉人胡某构成该罪,同时上诉人胡某也已认罪,因此关于该罪的辩护,我们提出了上诉人胡某系初犯、涉嫌罪名为过失性犯罪、事发积极施救并主动交代案件情况等情节,同时社会危害性不大,应予以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
    关于伪造公司印章罪:(1)本罪的犯罪对象是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本案中,印章中显示的“深圳市蓝海格广告有限公司”实际上并不存在,也就是说,在本案中没有合法存在的被侵害的犯罪对象,胡某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的犯罪事实也无从谈起。(2)客观上,伪造印章的行为,侵犯了正常的印章管理秩序和被害公司、企业的商业信誉,从而破坏了社会管理秩序。然而,伪造公司印章的犯罪客体并非是无限宽泛的,而应是具体的。刑法设立伪造印章罪的目的,是为了维护真实印章的有效性和信用度,从而保证市场经济秩序的正常运行,而印章的有效性和信用度,不应是概括的、抽象的印章的有效性和信用度,而应是具体、特定的印章的有效性和信用度。虚构的单位在现实中不存在,只会对概括的、抽象的印章的效用产生影响,而不会对具体的印章的效用产生直接影响。更为重要的是,刑法设立该罪名的初衷并非仅仅为了维护印章的管理秩序,更多的是为了保护公司、企业对于不特定第三人的企业信用。总而言之,胡某的行为并未侵害到任何真实存在的单位之印章的公共信用和管理权,未对任何单位的正常活动的声誉造成影响,也没有侵犯社会公共秩序。因此,胡某不构成伪造公司印章罪。
二审法院观点】原审法院在对胡某所犯重大责任事故罪进行量刑时综合考虑了其系初犯、涉嫌罪名为过失性犯罪、事发后积极施救并主动交待案件相关情况等情节,并结合本案的具体犯罪事实及社会危害性,依法在法定幅度内对其予以了适当的量刑。
    伪造公司印章罪的主要犯罪客体是公司的信誉和正常活动。从本案现有证据来看,上诉人胡某私刻“深圳市蓝海格广告有限公司”的印章,其目的只是使合同的相对方误以为其有正规的广告公司,以便承接业务。由于该行为并未损害伪造公司印章罪的犯罪客体,故不应认定上诉人胡某构成该罪。对于其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胡某构成伪造公司印章罪属于适用法律错误,本院予以纠正。
二审刑事判决】一、维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0)深福法刑初字第1203号判决第一项对原审被告人胡某重大责任事故罪量刑部分;
二、撤销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0)深福法刑初字第1203号判决第一项对原审被告人胡某伪造公司印章罪的定罪量刑及数罪并罚部分。
辩护律师观点】首先,二审法院虽然以“原审法院判决量刑已综合考虑了其系初犯、涉嫌罪名为过失性犯罪、事发后积极施救并主动交待案件相关情况等情节,并结合本案的具体犯罪事实及社会危害性”为由,不作重复评价而维持对胡某重大责任事故罪量刑部分,但本案辩护律师始终认为:法院对胡某量刑畸重,一审法官脱不了情绪审判之嫌。其一,胡某认罪态度良好,并积极就赔偿数额达成协议并作出书面赔偿承诺,况且胡某的行为属于过失性犯罪行为,不具有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极小,量刑上理应从轻量刑;其二,被害人妻子在笔录里一再强调“并不想被告人坐牢,只是想获得适当的赔偿好让其和儿子好好过日子”,这从侧面说明了胡某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法院若盲目对胡某施以重刑只会给被害人家属带来了第二次伤害。因此,本案辩护律师认为,两审法院应综合考虑被害人家属的心理需求和被告人及其家属的客观情况,更宜适用较为轻缓的刑罚,好让被告人早日回归社会通过自身努力去早日偿清债务,从而重建被害人和被告人两个家庭的生活信心,此才是明智之举也。
    其次,我们对二审法院采纳本案辩护律师关于伪造公司印章罪的辩护意见并最终通过撤销伪造公司印章罪来纠正一审错误判项的做法感到欣慰。虽然一审判决对胡某构成伪造公司印章罪的量刑(有期徒刑6个月)不重,并罚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也不长,然而这成功的无罪辩护却洗脱了胡某莫须有的冤罪,同时对度日如年的胡某来说,更可谓“久旱逢甘霖”!
【办案心得】  我们所追求的就是法律的正义,在这个过程或许充满荆棘与艰辛,但只要苟存一丝希望,我们都不应放弃。

生命无比美好,却又如此脆弱,常常在不经意间,鲜活的生命稍纵即逝,事者无奈,世人惋惜。愿亡灵安息,生者安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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