饲养动物致他人受伤 法院判决其主人需担责
发布日期:2015-01-05 作者:110网律师
原被告系同村村民。为保护猪场安全,被告在其养猪场门外拴养了一只狗。2013年7月21日上午,原告徐某到其村村书记的养猪场去找村书记,却走到了被告养猪场门口,结果被狗咬伤了左小腿。当日,原告在村医疗站进行了伤口清理,并注射了狂犬疫苗,被告承担了290元医疗费用。后来原告病情复发,经扶风县人民医院、宝鸡市第一康复医院救治,最终转至西安唐都医院治疗,被诊断为“左小腿狗咬伤伴感染”,住院32天,花去医疗费36941.30元。经陕西公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原告所受左下肢损伤属九级伤残。
扶风法院认为,依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原告请求被告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但是原告作为本村村民,对被告在猪场饲养有狗未尽到充分安全注意义务,导致事件发生。原告存在一般过错,应当减轻被告的赔偿责任。故判决被告李某赔偿原告徐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交通费共计72756.18元的60%即 43653.70 元。
法官说法: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本案中被告存在一般过错,但仅能减轻原告责任。在这里也提醒广大市民,加强对饲养动物管理,以免造成他人损伤,给自己也带来麻烦。
发布咨询
推荐律师
陈皓元律师
福建厦门
福建厦门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湖南长沙
王远洋法律工作者律师
湖北襄阳
湖北襄阳
王高强律师
安徽合肥
安徽合肥
马云秀律师
广东深圳
广东深圳
周振文团队律师
湖南长沙
湖南长沙
唐海洋律师
重庆江北
重庆江北
北京孟宪辉律师
北京朝阳区
北京朝阳区
吴丁亚律师
北京海淀区
北京海淀区
相关文章
相关法律知识
最新文章
- 通过网络直播侮辱他人或构成侵犯名誉权
- 会员健身后发病身亡,健身机构被判赔百万,只因这一情节
- 退休老人还能主张“误工费”吗?
- 最高人民法院明确:被害人因刑事案件死亡的,如被告人具有相应赔偿能力的,应当支持被
- 无偿助人致人损害,被帮者应承担一定补偿责任
- 电商短视频卖货使用未经允许网红直播视频片段构成“声音”人格权侵权
- 湖北省2024年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最新标准
- 员工在单位仓库自杀身亡,单位是否承担责任?
- 房客在酒店猝死,酒店是否担责?
- 履行职务的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是否承担责任
- 陪孩子到蹦床公园玩蹦床,家长太投入,玩出70%的侵权责任
- 家庭共有财产登记在个人名下,能否偿还成员个人债务?
- 关于猥亵儿童罪的实践案例分析
- 微博刻意引导、精选骂人留言 公众号运营者构成侵害人格名誉权侵权
- 人格权侵权|网络上遭遇人肉搜索或者网络暴力要如何维权保护自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