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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等人诉杨某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案

发布日期:2015-02-09    作者:汪志国律师
【经办案例】:周某等人诉杨某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案 【办理结果】:汪志国律师在本案中担任原告周某等人的代理律师,我们在办理本案的时候,重点对被告杨某刑事部分的定罪量刑提出了意见,促使被告与原告达成和解。最终,原告在获得满意的赔偿后,就民事赔偿部分撤诉。

周某等人诉杨某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案
代理词

审判长、审判员:
重庆合纵律师事务所接受刑事附带民事原告人周某等人(受害人之近亲属)的委托,指派我们担任其诉讼代理人。现根据本案事实和相关法律,发表代理意见如下:
一、被告人杨某犯罪事实清楚、性质极其恶劣、情节极其严重、手段极其残忍、社会危害性极大,请法庭对其从重处罚。
庭审中,公诉人指控了被告人杨某的犯罪事实。这是一起重大恶性刑事案件。犯罪事实清楚,无可辩驳。
被告人杨某犯罪性质非常恶劣,而且在主观上已经有杀人的故意。因为,在被告人杨某杀害受害人前,他们之间并没有发生任何争执,被告人杨某开门后即将涂某某打倒,随后受害人上前搀扶,被告人杨某便在受害人毫无防备的情况下,直接对其进行残忍的伤害,而且被告人杨某刺中的是受害人的腿部大动脉,最终被害人因失血过多而休克死亡。而且,被告人杨某所使用的刀具是他从他的床上直接拿到门口,刺中受害人,也就是说,这把刀是事先准备的,而非在争执过程中顺手拿的。并且,被告人所使用的水果刀不同于一般作案工具,能够直接对他人生命造成威胁。被告杨某作案手段十分残忍,令人发指。被告人杨某作为具有完全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会造成受害人死亡的后果,却故意为之,杀人故意明显,应定性为故意杀人罪。
此案发生后,在当地造成了极大的恶劣影响,也引起了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
据此,代理人认为,被告人杨某主观恶性大、犯罪手段残忍、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社会危害极大,构成故意杀人罪,依法应从重处罚。
二、被告人应赔偿民事诉讼原告人物质损失261892.66元。
根据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该物质损失包括已经遭受的实际损失和必然遭受的损失。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被告人杨某应赔偿五名原告因王某被伤害致死而造成的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261892.66元(包括:医疗费2000元、护理费30元、误工费39.33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2元、交通费100元、丧葬费7178.5元、被扶养人生活费41193.83元、死亡赔偿金184420元、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合理费用3000元、受害人子女成年后在校期间抚育费23919元)。
这里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死亡赔偿金是财产损失,而非精神损失抚慰金。该费用属于必然遭受的损失,属于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在20031229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新闻发布会上的讲话已经予以了明确。
根据最高院的司法解释,代理人认为,上述被告人的赔偿项目均属于物质损失,符合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被告人依法应予赔偿。
三、被告人应赔偿民事诉讼原告人精神损失抚慰金100000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之规定,被告人杨某应赔偿五名原告因王某被伤害致死而造成的精神损失100000元。
受害人的死亡对各民事原告人是一个残酷的打击,给五原告人的身心造成了巨大的伤害。首先,受害人是王某某和嘉某某的膝下独子,两位老人年老多病,每日服药,时常住院。当两位老人得知王某的不幸后,心情悲愤,精神痛苦,日日以泪洗面,夜夜不能成眠。杨某的行为,使二老老年丧子,给他们造成了极大的身心伤害;其次,王某之妻周某虽与王某是再婚后组建的家庭,但双方感情深厚。双方的子女王某某、兰某某也相处融洽,与王某的感情同样十分深厚。杨某的行为使整个家庭分崩离析。其中,尤其是对王某某造成了极大的身心伤害,其生母在2000年时因交通意外去世,现其生父王某的不幸遇害,使王某某成了孤儿。
这里需要明确的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凡是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均可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这里赔偿的是精神损失。而前面已经说过死亡赔偿金赔偿的是财产损失,所以在这里精神损失抚慰金是不能等同于死亡赔偿金的。被告人在赔偿五名原告物质损失的同时,也应当赔偿精神损失。
四、被告人杨某和何某对物质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而且不能免于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条规定:“人民法院附带民事诉讼案件,除适用刑法、刑事诉讼法外,还应当适用民法通、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本案中,虽由被告人杨某实施犯罪行为,但被告人何某对于事情的发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且与杨某是夫妻关系,杨某的行为发生在他们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本身也是为了维护妻子何某的利益。因此,对由此给受害人家属造成的损失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而且,对于被告人的附带民事赔偿责任,不能因为其无实际赔偿能力而予以免除。最高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依法判决后,查明被告人确实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应当裁定中止或终结执行。可见,对于被告人是否有赔偿能力,审理程序不应予以考虑,可在执行程序中解决。
五、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与被告人并未就最终赔偿数额达成赔偿协议。
民事诉讼原告人曾接受被告人何某先期给付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赔偿金18000元,但最终赔偿数额应以法院判决为准。民事诉讼原告接受18000元仅是因为当时情况所需,并不意味着民事原告人对被告放弃了合理的赔偿要求。
代理人认为,最终的赔偿数额没有确定。民事诉讼原告人主张的赔偿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并未被接受赔偿的行为所限制,请求法庭依法予以支持。
另外,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从未与被告人杨某达成任何赔偿协议,亦未收取杨某任何赔偿款,因此,杨某没有任何从轻处罚的情节。
综上所述,被告人杨某目无国法,对受害人进行杀害致其死亡,手段极其残忍、性质特别恶劣,依法应从重处罚。同时,被告人杨某对其犯罪行为给受害人造成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被告人何某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以上意见,请法庭予以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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