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雇用工人受伤 公司被判担责八成
发布日期:2015-02-26 作者:110网律师
2012年7月27日,某物流公司驻重庆办事处负责人苏某打电话给张某,让其为公司卸货。当晚,苏某让张某看管公司仓库。张某在看管仓库过程中不慎摔伤。
事发后,张某被送往医院治疗,诊断为右髌骨骨折。后经司法鉴定,张某伤残等级为十级。
张某认为,苏某是物流公司驻重庆办事处的负责人,故其受雇于苏某和物流公司,要求二者连带赔偿其损失。
苏某辩称,张某系其临时请的劳务人员,应由苏某自行承担责任,而非连带责任。
物流公司辩称,张某是由苏某临时请来照看仓库的,应由苏某承担赔偿责任,物流公司无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苏某作为物流公司驻重庆办事处负责人,通过劳务市场找到张某为公司卸货、看管仓库,是作为工作人员处理物流公司事务履行职务的行为,其雇佣张某产生的相应法律后果和责任应由物流公司承担。
物流公司作为接受劳务的一方,对提供劳务者的活动负有安全注意和劳动保护义务,应当对提供劳务者的职业活动提供必要的保障,而物流公司未尽到上述义务,故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鉴于张某自愿承担20%的责任,故物流公司应承担80%的责任。
据此,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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