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讨债不成”被判赔偿近5万
发布日期:2015-03-09 作者:王景林律师
一、案情介绍
王某系胡某所承包工程部分项目的分包方,由于胡某拖欠部分工程款,2014年7月19日,王某便去胡某所在工地讨要,双方发生争吵继而相互撕扯。此时,胡某心脏病突然发作,后经送院抢救无效死亡。胡某儿子将王某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7万元。
二、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讨要工程欠款属人之常情,但明知对方患有心脏病的情况下,与此发生口角并相互撕扯,随后胡某心脏病发作经抢救无效死亡。被告王某的行为虽不能直接地、必然地导致胡某死亡,但却是间接的、诱发性的原因,其行为与胡某死亡具有一定的因果关系。根据王某过错程度及因果关系程序,最终判决王某承担各项损失330161.5元15%的责任49524元。
三、相关法条
《侵权责任法》
第六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上海王景林律师 T:130421588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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