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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质文化冲突中的犯罪现象研究

发布日期:2015-04-24    文章来源:互联网
【内容提要】20世纪30年代美国犯罪学家索尔斯坦·塞林提出“文化冲突与犯罪”的理论假设,在今天“地球村”和信息时代背景下仍然具有理论光芒。塞林提出“初级文化冲突”与移民犯罪的关系,在来日中国人群体中是存在的,但表现形式与塞林《文化冲突与犯罪》一书中描述的情况有所区别,具有一定的华人群体的特殊性。这种文化冲突主要表现为一般规范文化的冲突、法文化的冲突、歧视性文化,以及受日本社会环境影响的中国人原有规范文化的变形等方面。
【关键词】异质文化冲突 犯罪现象 塞林 规范文化


  美国犯罪学家索尔斯坦·塞林(Thorsten Sellin)是笔者最尊敬的犯罪学家之一,他一生出版了近20部犯罪著作,可谓多产。其中,1938年出版的《文化冲突与犯罪》(Culture Conflict and Crime)一书堪称犯罪学的经典著作,奠定了他在犯罪学冲突理论中重要创始人地位。
  《文化冲突与犯罪》可归纳为五个重要观点。(1)批判传统犯罪学热衷于思辨,⑴强调犯罪学研究的实证性,认为即使是以偶然资料为基础的实证研究也具有科学的特征。⑵(2)强调犯罪定义的相对性,认为法律会随着基本的行为规范的变化而变化,随着社会的发展而变化,犯罪学家不应当仅仅研究法律所规定的犯罪行为。(3)文化冲突的核心是行为规范文化的冲突,将复杂的文化概念简单化和清晰化。移民群体因遵从母国的规范文化,自然与美国的规范文化相冲突,并与移民的犯罪相联系。(4)文化冲突是文明发展的副产品。因为传统单一的同质社会里,行为规范被固定化,社会合意是明确的、不变的。但现代社会特征为不同质,各利益团体行为规范之间容易产生矛盾和冲突,建立明确简单的社会合意变得异常艰难,因此人们必须面对“文明发展的副产品”。(5)初级文化冲突(primary cultural conflict)与次级文化冲突(secondary cultural conflict)。这是对笔者学术影响最大的犯罪学理论假设。塞林的“初级文化冲突”是指两个不同的文化之间发生的冲突,通常会在以下三种情形下发生。(1)在不同文化区域相互接壤的中间地带发生。(2)在建立殖民地的过程中,某一文化圈的规范文化以强权为背景,向其宗主国扩张时发生。(3)在移民的过程中,某一文化圈的成员移居到另一文化圈之后发生,在此塞林教授列举了美国新泽西州的一位来自意大利西西里的父亲杀死了诱奸他16岁女儿的男子的例子,杀人者在接受审判时强调他在用西西里传统的方式捍卫着家族荣誉。所谓“次级文化冲突”是指在同一地域,或同一文化圈内部,由于文化的发展分化出若干种不同的亚文化,而法律只保护符合主流文化的行为。当人们按照亚文化行动时,就会发生次级文化冲突,并与犯罪相关联。
  笔者把塞林的两种文化冲突形式看成座标系中的纵横两个座标。“初级文化冲突”为横座标,即在同一时点、不同地域的规范文化移动中,所产生的文化冲突。“次级文化冲突”是纵座标,即同一地域、不同历史阶段的急剧变迁(比如,产业革命,科技革命、信息革命、制度更迭等)使这一地域的传统的规范文化受到剧烈的冲击。“初级文化冲突”和“次级文化冲突”的表现形式不同,但是,它们与个体犯罪的关系基本表现为文化冲突被个体内化,规范文化冲突增强,使行为者的自我同一性解体,进而诱发犯罪行为。
  近十几年来,笔者一直沿着塞林教授的理论假设和研究思路作了“移民过程中的文化冲突与犯罪”、“城市化迅速推进中的农村文化板块与城市文化板块碰撞,及进城农民及子女的犯罪问题”的研究。前一项的研究一方面让我将塞林理论具体化;另一方面也对他的理论假设提出某些质疑和修正。后一项的研究仍在进行中。20世纪90年代中期在日的中国人犯罪率出现居高现象,1999年在日中国人的刑事案件拘捕人员为2457名,拘捕率为0.8%,居首位,其次为马来西亚人(0.4%)、菲律宾人(0.2%)、泰国人(0.2%)、韩国人(0.1%)。⑶从2013年的统计看,在日中国人犯罪人数占外国人犯罪总数的40.6%,仍居首位。这一同质群体性大样本具有犯罪学实证研究和群体性文化冲突的研究价值,这是笔者的研究兴趣之所在。目前,研究的基本结论是塞林提出的“初级文化冲突”与移民犯罪的关系在来日中国人群体中是存在,但表现形式与《文化冲突与犯罪》一书中描述的情况有所区别,具有一定的华人群体的特殊性。这种文化冲突主要表现为一般规范文化的冲突、法文化的冲突、歧视性文化,以及受日本社会环境影响的中国人原有规范文化的变形等方面。


一、一般规范文化的差异与犯罪
  一般规范文化差异是指除法文化差异以外的习惯、习俗、伦理以及处理问题的方式上的差异。以在日中国人犯罪为研究对象分析一般规范文化差异与犯罪的关系时发现以下两个特点。
  (一)对于欺辱行为的反抗方式的差异
  在调查日本的残留孤儿二、三代⑷因被欺辱而引发的伤害和杀人的案件中,几乎所有的加害者都强调“是日本孩子先欺负我的”,“人不犯我,我不犯人,人若犯我,我必犯人。跟这些孩子讲法怎么也将不清楚,中国是一个人治强于法治的国家,在日本的中国少年权利意识很强,但法律意识很弱。”经常为中国在日少年辩护的日本律师石井女士如是说。笔者部分同意石井律师的观点,但进一步认为,更主要的还与中日两国对于欺辱行为的反抗方式的差异有关。日本是一个上下有序、服从权威的社会。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部下服从上司,同等地位的人员之间又分成后辈和前辈,后辈服从前辈。在日本,欺辱行为具有一定的普遍性,又被人们称为“日本的社会病”。欺辱的方式与以对权威服从的方式正好相反,表现为上级对下级的欺辱,前辈对后辈的欺辱,而被欺辱者不会直接地反抗欺辱他的人,而是向比他地位更低的人宣泄。笔者把这种欺辱方式称作“力的传导”而不是“力的反弹”。在中国“人不犯我,我不犯人,人若犯我,我必犯人”是一句家喻户晓、老幼皆知的“语录”,它出自毛泽东1939年9月16日《和中央社、扫荡报、新民报三记者的谈话》。这句话的意思是当别人没有侵犯我的时候,我们不要主动地触犯他,但是一旦别人侵犯到我们的头上,就必须坚决地予以还击。中国规范文化中把日式的“向下传导的欺辱行为”视为以强欺弱,并被中国文化所蔑视。中国的规范文化是“谁欺辱我就反击谁,不管对手是否强大”。
  (二)中国人解决纠纷方式的差异
  分析在日中国人的杀人、抢劫的案件可以发现,杀人案件中有59%是因为金钱、家庭、婚姻恋爱等纠纷引起的。在抢劫案件中有56.9%是以赎金为目的的绑架和监禁,而且大多围绕着债务纠纷,被害者和加害者基本上都是中国人。就是说杀人和抢劫的起因主要是纠纷。为什么这些人不通过日本比较完备的司法制度来解决纠纷呢?从大量访谈结果分析,原因很复杂的。比如,高额的律师费让许多中国人望而却步;语言不通,在日本能为中国人做翻译的解决纠纷咨询机构少得可怜。另外,许多民事纠纷发生在非法移民中间,一旦求助于日本的司法机构就意味着“非法滞留”而将被遣送回国。
  除了上述原因之外,笔者还发现,在日中国人解决民事纠纷的方式非常传统。纠纷发生时,首先考虑的是救助在日的亲属和老乡。这与传统中国社会的纠纷解决的文化有关,在中国,特别是在乡村,人们仍然不习惯通过司法机关、运用法律程序来解决民事纠纷,法律手段常常被人们视为迫不得已解决民事纠纷的最后手段。绝大多数人依然习惯于用民间调解的方式解决各种纠纷。在中国大陆,人们习惯的调解纠纷的方式主要有三种。一是通过双方的父母、亲属和朋友出面调解纠纷。二是通过人民调解员调解纠纷。中国大陆有庞大的人民调解机构——人民调解委员会。据2012年统计,全国共建人民调解委员会81.1万个,人民调解员达到433.6万人。⑷三是通过村庄或家族的长老等有影响的人解决纠纷。在中国大陆广大农村有许多并未受政府任命的调解员,他们一般是村庄或家族的长老,或是地方有影响的人物。在冲突发生时,解决的方法一般是将冲突的双方分离,以免矛盾的进一步激化。同时由村或家族的长者,及地方有威信的人物在冲突双方或双方的亲属之间进行周旋、调解和裁定。许多当事人碍于亲属和长者的面子愿意缓和矛盾,最终使纠纷得以解决。在这种规范文化中成长起来的中国人当他们移住到日本后,不懂得怎样运用现代的法律手段来解决纠纷。而当他们沿用传统的解决纠纷的方式时,社会环境已经发生变化,原有的让冲突双方都可以信赖的、有威望的人物,如父母、家族和乡村的长者,以及人民调解员都已不存在,他们会习惯性地求助于在日老乡或朋友,结果往往是采用极端的手段甚至是犯罪的手段来解决纠纷。一些在日的中国人犯罪集团会通过解决同胞之间的纠纷从中获取暴利。


二、法文化冲突与犯罪
  法文化是规范文化中的重要内容。它是通过国家的强制手段,制约人们的行为规范,调整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中日两国法文化的差异是明显的,法律条文上的差异更是千差万别。根据笔者对中日两国刑事法律的比较研究和对在日中国人的犯罪的个案分析,至少可以列出近十种法文化的差异,以及相当数量的法文化冲突与中国人犯罪的相关案例。比如,“占有离脱物横领罪”与拾金不昧,在日本将街上丢弃的废旧自行车捡回来修理并使用,这种行为触犯了日本《刑法》第254条,属占有离脱物横领罪,该条法律规定占有他人的遗失物和漂流物是犯罪行为。这类犯罪在中国移民中比例较高。
  虽然我国《刑法》第270条也规定了侵占罪,但该犯罪中有三个基本构成要件是日本刑法中没有的:一是数额较大;二是拒不交出;三是告诉才处理。在中国,对于捡到别人的东西不归还给失者的行为,一般不采取刑事制裁。中国规范文化中更强调“拾金不昧”的伦理道德,对于捡到东西不还给失者更多的是受到道德和舆论的谴责。因此,当在日中国人以中国的法文化作为行为规范对待废弃自行车时,法文化的冲突就会产生,并伴随相关犯罪行为。再比如伪造罪,在日中国人为鉴证、升学、获得奖学金等伪造私人印章和文书或委托他人制造、购买他人制造的文书和印章并使用的犯罪现象较多。在这类案件的研究中依然可以发现法文化冲突。中国强调公有制的国家性质,社会的基本单位不是个人而是组织,在日常生活和经济活动中,组织所开具的各种证明书、推荐信、保证书是最有信誉的,而以个人名义做成的书类信誉则很低。因此,我国《刑法》第280条规定了伪造、变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书、印章,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构成伪造罪;第375条规定了伪造、变造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构成伪造罪。但并没有规定伪造私人文书和印章罪。而日本是一个以私有制为主体的国家,社会的基本单位是个人,在日常生活和各种经济活动中,法律高度重视以个人名誉作成的各种文书及印章,这些文书及印章具有很强法律效力。因此,《日本刑法典》除了设有伪造公文、公印罪之外,还在第159条、161条、167条中规定了私人文书、私人印章伪造和使用罪。另外,中国和欧美一样,个人的证明形式为签名,而日本是一个重视个人印章的社会。但是,印章比签名更容易伪造。而且,日本的许多文具商店出购刻好的私人印章,因此,使这类犯罪变得极为容易。总之,当在日中国人以中国的法文化为行为规范,轻视日本的私人文书和私人印章的法律效力时,法文化的冲突就产生了,并伴随相关犯罪行为。


三、民族歧视与犯罪
  笔者将民族歧视视为一种文化冲突。在国际上,许多学者都把民族歧视视为国际政治的研究领域。在历史上,民族歧视和种族歧视常常成为民族扩张和侵略的工具,成为政府转嫁危机、寻求民族聚集力的手段,具有很浓重的政治学研究意义。但从文化的角度看,这种手段被政治集团有效使用的基础是人们对自己民族的热爱,对自己民族文化的优越感,如果没有这样的文化基础,任何政府和社会集团的鼓动都将失去意义。因此,民族歧视的基础是文化。
  在对日本的民族歧视与在日中国人犯罪的实证研究中,笔者提出了歧视与移民犯罪“直接因果关系”和“间接关联关系”两种模式。所谓“直接因果关系”是指一些人们感受到歧视,并以某种犯罪手段报复歧视他的社会。在日本,认真研究残留孤儿二、三代组成的“怒罗权”,以及其进行的有组织犯罪,可以证明这种“直接因果关系”的存在。“怒罗权”组织名称的含义是“怒”代表愤怒、抗议,“罗”代表团结,“权”代表争取权利。这个组织成立之初是一个互助性组织,旨在帮助残留孤儿二、三代摆脱生活的困境和内心的孤独,但逐渐演变成为一个报复日本社会,以斗殴、盗窃为主的犯罪集团。另外,具有歧视性的政府行为会带来某一文化圈人们的恐慌,也会直接诱发该文化圈内的个体犯罪数量的增加。关于“间接关联关系”,笔者绘制了一张由若干个影响个体的微环境的圆圈交叉在一起的模型图,力求说明这种歧视文化所带来的间接关联关系。在笔者的研究中,因明显感受到日本的歧视,并直接采取报复社会的犯罪案例并不很多,更多案例分析显示出“歧视”造成的文化氛围会通过改变移民个体的生存环境,即学校环境、家庭环境、社会环境,逐渐使移民个体的生存环境变得恶劣,进而影响个体的犯罪意识和犯罪行为的形成。


四、规范文化的变形与犯罪
  塞林教授所讲的“移民群体因遵从母国的规范文化,自然与美国的规范文化相冲突”,在移入的过程中“母国的规范文化”原封不动地被移入,才会与异质的移住国文化发生冲突。当A文化圈的人们移入B文化圈后,并不完全如塞林教授所描述的,母国的规范文化以固化的形式移入,实际上,A文化圈的规范文化在移入的过程中,会因B文化圈的各种社会因素的影响,而发生不同程度的变形。
  在东京,中国人开的“盗品店”曾经繁荣一时,在对这些“盗品店”的参与性观察中,笔者惊奇地发现光顾这些店的大多是中国人,其中不乏优秀的留学生。人们并不认为购买盗品是一种可耻的事情。在采访一位盗品店店长的女朋友、一位正在考硕士研究生的在校生时,她毫不掩饰地、自豪地夸耀自己男朋友是一位大英雄,在日本经济不景气的时候,不但开了店,还雇用了三名生活困难的中国人。1997年3月至7月,日本的华语报纸《中文导报》曾举办了一个题为“来日中国人违法犯罪面面观”的研论,讨论的焦点竟成了中国人在日本应该不应该盗窃,对于同胞的盗窃行为是同情还是谴责。笔者将这些讨论概括为以下四种观点;(1)就赚钱而言,打工和盗窃都是为了赚钱;(2)能从小偷的手里买到非常便宜的商品有什么不好,我个人仍是清白的,我并不看不起小偷,反而对他们有一种亲近感;(3)如果想到中日那场战争,就不会憎恨中国小偷;(4)日本人的东西被盗是那场战争产生的报应。盗窃是应该的,或是值得同情的,这并不是中国本土的规范文化,对各种访谈的综合分析表明,中国移民所持有的本土规范文化在移人到日本文化圈后,因受到民族歧视导致的“集团抑郁”、打工时限与打工违法、研修生的角色冲突、虚假的保人送金制度等与现实的冲突,以及中日两国那场战争所遗留的民族仇恨等要素的影响,而出现了某种程度变形。笔者将其称为“移民文化圈的规范文化变形”现象。
  总之,塞林在20世纪30年代提出的“文化冲突与犯罪”的理论假设,在现代的“经济共同体”、“地球村”和信息社会的背景下,依然有其理论光辉,因为国家或民族的规范文化演变会大大滞后于经济发展,许多规范文化已植入到民族国家血液中,故而不会受信息是否快速或发达的影响。然而,由于各国的规范文化错综复杂,冲突的表现形式会各具特色,因而它与移民群体犯罪行为的关联方式也会多样化。
  
【注释与参考文献】
  ⑴Thorsten Sellin,Culture Conflict and Crime,Social Science Research Council,New York(1938),pp.18—19.
  ⑵同上,p.12.
  ⑶根据日本入管协会编:《在日外国人统计(平成十年版)》第2页、法务省入国管理局编:《本国不法残留者数(平成十年版)》表1、警察厅编:《犯罪统计书:平成9年的犯罪》第40l页的相关数据计算得出,不包括在日香港、台湾人犯罪。
  ⑷残留孤儿二三代指日本战败撤退后,在大陆留下的妇女儿童,后与中国人结婚生下的后代。
  ⑷《全国共建人民调解委员会81.1万个》。
  [1]Thorsten Sellin,Culture Conflict and Crime,Social Science Research Council,New York(1938).
  [2]张 荆:《关于犯罪学文化冲突理论的研究与评价》,载《青少年犯罪问题》2005年第6期。


【作者简介】北京工业大学人文学院法律系主任、教授,日本一桥大学法学博士,首都社会建设与社会管理协同创新中心首席专家,中国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犯罪学会常务理事
【文章来源】《青少年犯罪问题》2014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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