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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消费者权益保护

发布日期:2015-05-01    作者:110网律师
法律对消费者安全保障权的规定,其含义有两个方面:
  其一,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即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享有生命安全权、健康安安全权和财产安全权受到安全保障的权利。消费者的生命安全权,是指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享有生命不受侵犯的权利。如果因为商品的缺陷而导致消费者伤亡,经营者就侵犯了消费者的生命安全权。消费者的健康安全权,是指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享有的身体健康不受损害的权利。如果因为服务设施的缺陷而致使消费者身体健康受到损害,经营者就侵犯了消费者的健康安全权。消费者的财产安全权,是指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享有的财产不受损害的权利。财产损害包括财产在外观上的损毁和内在价值的减少。财产安全不仅是指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是否安全,更重要的是指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以外的其他财产的安全。如果消费者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致使其他财产受到损害,同样是损害了消费者的财产安全权。
  其二,经营者有义务保障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的人身、财产安全。这就要求经营者必须做到:
  (1)提供的商品和服务应当符合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2)提供的商品和服务没有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应当保证符合人身健康、财产安全的要求;
  (3)对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安全的商品和服务,要事先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标明或说明正确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的方法;
  (4)发现提供的商品和服务有严重缺陷,即使消费者采用正确使用方法仍可能导致危害的,应及时告之,并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
  (5)经营者提供的消费场所和环境必须具有必要的安全保障的措施,使消费者能在安全的环境中进行消费或接受服务。例如,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责任。
  在实际生活中,侵害消费者安全权的现象非常普遍,通常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在食品中添加有毒有害物质。例如,为了牟取非法利润,招徕顾客,一些不法分子在普通白酒中加敌敌畏冒充“茅台”,用福尔马林泡毛肚、凤爪、水产品(如海参、尤鱼等),在菜油中掺柴油,出售变质、发霉的各种食物等。这些商品不仅不能满足人们的正常需要,反而会损害人们的身体健康,甚至会致消费者死亡。
  (2)制造销售假药、劣药。药物本来是用来治病救人的,但是一些不法分子为了赚钱,置人们的生命健康于不顾,以非药物冒充药物,病人服用后,根本不能对病情产生缓解及解除作用,延误疾病的治疗;有些假药中还掺杂有害成份,不仅耽误治病,而且使病情加剧。例如,一些不法分子用泥土、鸡饲料、淀粉或廉价药品加上伪装,冒充抗生素及名贵药品出售,造成消费者中毒或死亡。
  (3)出售过期变质的食品、药品。出售过期、变质的食品以及过期、失效的药品等侵犯消费者安全的现象也时有发生,有些经营者将已经过期的商品打上新的日期,欺骗消费者。
  (4)机电产品等商品缺乏安全保障。这些年来,一些地方曾发生了多起电视机、电冰箱等家用电器爆炸伤人和电风扇、电热毯、电热杯、洗衣机等漏电致人伤亡的事件。
  (5)化妆品有毒有害。随着时代的发展,人们对美的追求也渐为时尚,化妆品致人损害的案件也越来越多,有些生发水不仅没有生出头发,反而使原有的头发脱得精光,一些润肤膏不仅不能美容反而致人容貌毁损,还有些化妆品甚至含有致癌、致畸、致突变的有害物质。
  (6)服务方式不安全。如理发师使用工具不当或者不消毒致顾客受伤或者被传染疾病,浴室水温过高烫伤顾客,浴室地板没有防滑功能或防滑设施致顾客摔伤等等。
  (7)营业场所和环境存在的安全隐患导致的安全事故。如有些旅馆房屋楼梯老化腐朽致顾客摔伤;有些商品、饭店、旅馆电源外露致顾客触电等等。
  (8)第三人造成的伤害。近年来,在经营场所发生的第三人损害消费者权益案件日益增多,如消费者在餐厅消费时因第三人设置的炸弹爆炸而伤亡、消费者入住宾馆被第三人杀害、消费者在商场消费时被第三人抢劫、顾客在浴场被第三人刺伤等案件。在以往的司法实践中,这类由于第三人侵权甚至犯罪导致用户人身或财产受到损害的案件,在受害人向第三人或犯罪分子求偿不能转而向经营者索赔时,经营者往往以自身未实施侵权行为由进行抗辩;相同的案件在不同法院审理的结果大相径庭。对于上述事件,作为直接加害人的第三人是直接、主要责任人,但是并不能排除经营者的一切义务和责任。经营者应该承担保障消费者安全的义务;如果未尽到这一义务,未为消费者提供符合安全保障的经营场所和环境,一旦发生对消费者的侵权行为,消费者有权向经营者索赔,而经营者也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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