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改房案列辩护
发布日期:2015-06-02 作者:郎海华律师
甲某与乙某原本是二婚夫妻,1995年甲某单位推行房改房政策,甲某也参加了房改,甲某交付第一笔购房款时二人虽已认识但还没有办理结婚手续,缴纳第二笔购房款的时候二人已经办理结婚手续。后因夫妻性格不和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
乙某将甲某起诉至法院要求确认涉案房改房为夫妻共同财产,此时甲某已将涉案房产以市场价卖与自己的孙女,我作为甲某的代理律师参与到该案件,本律师认为房改房属于单位福利性质的财产。而且采用个人工龄计算优惠幅度。这里的工龄有着价值性质,已经变成货币价值,单位为何能以如此便宜的价值售予本单位的职工,就是依照南昌市房改房办法的规定折算工龄价值,以市场价或者成本价售予本单位职工,确保本单位职工的基本住房需求,这就是一种严格的针对本单位职工的福利性质的经济适用房,其他人员不宜随便享有房改房权益。否则就违背了国家房改房政策的初衷和本意。虽然婚后交纳的购房款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依照法律规定这属于普通的债权债务,改变不了房产的性质和所有权。
后法院判决房产属于甲某所有,乙某服从一审法院判决,亦没有上诉到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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