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劳动关系应及时补签合同
发布日期:2015-07-30 作者:超级账号5律师
申诉人张某等六人于1993年7月3日与被诉人某水产养殖公司签订了《企业职工劳动合同》,期限至1994年7月4日,均在被诉人某水产养殖公司所属的某歌舞酒楼工作。1994年3月10日该酒楼被某单位有偿征用。按照征用“协议”,原酒楼炊事、服务人员随第三人被征用。
案情介绍
申诉人:张某等六人,某歌舞酒楼职工
被诉人:某水产养殖公司
第三人:某歌舞酒楼
申诉人在酒楼被征用后领取了一个月工资,感觉到第三人没有按规定发加班费、交通费等。事前,徐某某、王某俩人已怀孕。申诉人于1994年6月30日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补发所欠工资、加班费、交通费及报销医疗、托保费等;延续两名孕妇的劳动合同。
[案情分析] 本案是事实劳动关系主体问题发生的争议,在处理事实劳动关系争议中,应注意以下三个问题:
①申诉人1993年7月3日与被诉人某水产养殖公司签订了《企业职工劳动合同》,期限到1994年7月4日。1994年3月1日申诉人与某酒楼一起被第三人有偿征用,征用协议中规定:原酒楼人员留用于被征用后的酒楼工作。申诉人在留用人员中。在酒楼被有偿征用后,被诉人理应解除申诉人的劳动合同(办理调动手续),第三人应该与申诉人签订劳动合同,确立新的劳动关系。但是,就是因为上述原因形成了从1994年3月1日到1994年7月4日的申诉人与第三人的事实劳动关系。
在处理本案过程中,解除了申诉人与被诉人的劳动合同,申诉人与第三人在事实劳动关系的基础上补签了劳动合同,使这种事实劳动关系纳入劳动合同管理法律程序。
②申诉人在未解除与被诉人的劳动合同随酒楼被征用后,没有与第三人签订劳动合同,从法律形式上看没有建立劳动关系,但实际上,第三人付出劳动代价,这就存在申诉人与第三人的事实劳动关系。这种事实劳动关系相对在劳动关系中承担义务。
③仲裁部门在处理此案过程中,应根据1992年3月31日劳动部劳办力字19号文件规定即“如果合同期满又没有续订,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这种关系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企业与职工尽快补办终止或续订合同的手续。”督促当事人补签劳动合同。
[案情结果] 经查:酒楼被征用后,被诉人没有与申诉人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第三人也没与申诉人签订劳动合同。但申诉人与第三人事先约定劳动期限为1994年3月10日至7月10日,并计发了一个月工资,已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申诉人由于第三人没按规定发放生活费等,再没有上班。根据有关劳动法规、政策,经仲裁委员会调解,三方协商一致,自愿达成下列协议:
①申诉人与被诉人从1994年3月10日解除劳动合同,并与第三人补签1994年3月10日至同年7月10日的劳动合同。
②被诉人补发申诉人的工资计4860元,并按企业规定报销申诉人1994年3月至7月份的托保费、医疗费,并为申诉人交纳1994年3月至7月份养老保险金。
③第三人延续俩名孕妇劳动合同至俩人哺乳期满。补发两人7月10日至10月6日工资(10月6日为结案日)799.80元。一次性技法延续合同期内的工资、医疗费计6665.50元,并缴纳同期养老保险金。
[相关法规] 1992年3月31日劳动部劳办力字19号文件规定即“如果合同期满又没有续订,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这种关系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企业与职工尽快补办终止或续订合同的手续。”
申诉人:张某等六人,某歌舞酒楼职工
被诉人:某水产养殖公司
第三人:某歌舞酒楼
申诉人在酒楼被征用后领取了一个月工资,感觉到第三人没有按规定发加班费、交通费等。事前,徐某某、王某俩人已怀孕。申诉人于1994年6月30日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补发所欠工资、加班费、交通费及报销医疗、托保费等;延续两名孕妇的劳动合同。
本案是事实劳动关系主体问题发生的争议,在处理事实劳动关系争议中,应注意以下三个问题:
①申诉人1993年7月3日与被诉人某水产养殖公司签订了《企业职工劳动合同》,期限到1994年7月4日。1994年3月1日申诉人与某酒楼一起被第三人有偿征用,征用协议中规定:原酒楼人员留用于被征用后的酒楼工作。申诉人在留用人员中。在酒楼被有偿征用后,被诉人理应解除申诉人的劳动合同(办理调动手续),第三人应该与申诉人签订劳动合同,确立新的劳动关系。但是,就是因为上述原因形成了从1994年3月1日到1994年7月4日的申诉人与第三人的事实劳动关系。
在处理本案过程中,解除了申诉人与被诉人的劳动合同,申诉人与第三人在事实劳动关系的基础上补签了劳动合同,使这种事实劳动关系纳入劳动合同管理法律程序。
②申诉人在未解除与被诉人的劳动合同随酒楼被征用后,没有与第三人签订劳动合同,从法律形式上看没有建立劳动关系,但实际上,第三人付出劳动代价,这就存在申诉人与第三人的事实劳动关系。这种事实劳动关系相对在劳动关系中承担义务。
③仲裁部门在处理此案过程中,应根据1992年3月31日劳动部劳办力字19号文件规定即“如果合同期满又没有续订,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这种关系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企业与职工尽快补办终止或续订合同的手续。”督促当事人补签劳动合同。
发布咨询
相关文章
相关法律知识
最新文章
- 法院认为需要鉴定,但当事人不申请,法院释明后仍不申请,法院可否依职权启动鉴定?
- 名义借款人与出借人签订的借款合同还款责任如何承担?
- 无人继任时原法定代表人诉请涤除登记的处理
- 潍坊市潍城区劳动争议成功帮员工获赔15多万元经济赔偿金
- 潍坊市代理执行异议之诉成功为当事人争取70万余元
- 最高检发布:检察机关依法维劳动者合法权益典型案例
- 微信群“踢人”属于社群成员之间的自治行为不属于民事法律诉讼调整的范畴
- 情侣分手后在网络频繁发布不当言论贬损对方,法院这样判
- 实际施工人能否在工程款范围外主张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 远亲不如近邻!
- 李**贩卖、运输毒品案 ——贩卖、运输毒品数量巨大,且系累犯和毒品再犯,罪行极其严
- *有限公司与上海*携运物流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上海蝉联携运物流有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
- 徐州*金属资源有限公司与圣克莱蒙特航运股份公司、东京产业株式会社海上货物运输合同
- 肖*故意杀人案——吸毒后交通肇事,持刀捅刺执行公务的民警,致1人死亡、1人轻伤,罪行极其严重
- 杨**运输毒品案——假释考验期内组织怀孕妇女运输毒品,数量特别巨大,且系毒品再犯,罪行极其严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