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凶过程中误伤同伙应认定故意还是过失
案情:
2004年11月1日晚10时许,张某、范某、柴某等人到舞厅蹦迪。在蹦迪的过程中,范某突然去摸领舞小姐的腿,舞厅工作人员欲将范某推出舞池,双方发生冲突。张某、柴某等人对舞厅服务员进行殴打,张某掏出匕首对着一服务员猛刺过去,没想到在张某旁边的柴某正用脚去踹该服务员,张某的刀正好捅进柴某的腿内。因伤及动脉,柴某经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
分歧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张某对服务员的行为应定为故意伤害罪(未遂),误伤同伙的行为应定为过失致人死亡罪。一行为触犯数罪名,属于想象竞合,应从一重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处断。
第二种意见认为,对张某的行为应定为故意伤害罪(既遂)。
评析: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一)“从一重处断”不能全面准确地解决误伤的罪责问题。过失致人死亡罪仅仅是对误伤同伙这种最终的危害结果进行的法律评价,而行为人在故意心理支配下实施的伤害行为却没有得到丝毫的否定性评价,从罪责刑相适应的角度看,这种仅以实际发生的结果作为评价对象的观点不能全面反映行为人主观上恶的心理及行为,因此存在着评价不足的缺憾。此外,即使按照想象竞合犯的法律适用原则,“从一重处断”,也并不能必然得出过失致人死亡罪在法定刑上重于故意伤害罪(未遂)。因为,故意伤害罪有三个法定刑幅度,是以实际造成的危害结果分别来确定行为人的法定刑。其中,在行为人对“致人重伤”或“致人死亡”结果是过失的结果加重犯的情形下,不存在故意伤害罪的未遂;而在行为人对实际造成的轻伤或重伤结果是故意的情形下,则完全可能存在故意伤害罪的未遂形态,但这种未遂的判断必须是在有证据证明行为人事前具有明确的重伤或者轻伤意图的情况下,否则就无法判断行为人是想故意重伤还是故意轻伤。由于实际没有伤害到对方,因而就不能得出行为人究竟是故意重伤的未遂还是故意轻伤的未遂,“从一重处断”也就失去了其可供操作的前提条件:明确的罪名及法定刑幅度。
(二)误伤与故意伤害具有相同的犯罪构成。在我国刑法理论上,对于误伤的情形有学者认为是犯罪对象的认识错误,有学者认为是因果关系上的认识错误,还有学者认为是独立于认识错误之外的打击错误。无论是事实上的认识错误还是打击错误,我国刑法均未作明文规定。在外国刑法理论中,关于认识上的错误有一种法定符合说,认为行为人主观上认识的事实与客观发生的事实虽然不完全一致,但在法律上的性质一致时,便应以行为人主观上的认识为根据,定为故意犯罪既遂。该说在强调构成要件相同的同时,并不拘泥于主观意思是否直接指向实际侵害的对象,只要故意的内容、行为的方法、实际结果的性质在犯罪构成要件上是相符合的,即使认识事实与发生事实之间有某些法律上并不重要的差异,也能认为行为完成了法律所要求的全部犯罪构成要件而成立犯罪既遂。这种观点值得我们借鉴。我国刑法理论以具备法定的犯罪构成要件作为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的依据。而犯罪构成主要是主客观的统一,即行为人不仅具有主观上的罪过,而且具有在这种罪过支配下的客观行为(结果犯还要求发生法定的危害结果)。
#p#副标题#e#
本案中,张某有伤害他人的直接故意,有持刀捅人的伤害行为,同时造成了他人被捅伤的直接后果。尽管实际造成的伤害后果并非是其追求的伤害后果,但无论是谁被伤害,二者在法律上的价值都是相同的,即具有相同的法律性质。张某的行为属于行为人预想的结果与实际结果性质相同但不一致的打击错误。这种错误是行为过程中的偏差,不影响行为人的故意心理。因此,张某同样构成故意伤害罪(既遂)。
- 故意伤害还是过失伤害? 8个回答0
- 自卫还是故意伤害? 5个回答20
- 工作过程中无意出现过失使厂方造成损失是否要负责全部赔偿? 1个回答0
- 此行为是故意伤害还是防卫过当?急 4个回答5
- 是故意伤害还是正当防卫 1个回答0
福建厦门
湖南长沙
湖北襄阳
安徽合肥
广东深圳
湖南长沙
重庆江北
北京朝阳区
北京海淀区
- 从认识和控制能力降低主观恶意,降低刑期
- 两高从严打击私募基金犯罪典型案例之四:职务侵占案
- 廖某职务侵占单位18万余元,获缓刑
- 紧急提醒:个人销售抗原试剂违法!最高可判无期徒刑!!!
- 近距离安装可视门铃可构成侵害邻里隐私权——人脸识别装置侵害邻居隐私权案
- 张文中诈骗、单位行贿、挪用资金再审改判无罪案
- 【第274号】李某贤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不起诉案
- 济宁某放火罪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委托王律师代理起诉获赔偿款
- 网络直播平台销售医用类面膜无资质法律风险及处罚
- 尹律师解读新《信访工作条例》八大亮点
- 申某某诉李某某等名誉权纠纷案
- 吴某甲等人申请执行陈某乙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案件
- 丁某杨等人虚构债务被判拒执罪案
- 酒泉某豫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王某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
- 赛某某假冒注册商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