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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个体户员工私占店铺钱款构成职务侵占罪吗?

发布日期:2015-09-09    作者:张静律师
全某为某烟行的业务员,负责联系业务,收取货款。但其多次利用职务之便通过伪造客户欠条的方式将已收货款73400元占为己有,被该烟行业主发现后案发。请问构成什么罪?
    律师解答:
    全某作为单位的员工,利用管理、经手单位货款的便利,将所收取的货款非法占有的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
 
    第一,对于本例中全某行为的认定,关键是明确个体工商户的员工是否能成为职务侵占罪的犯罪主体。《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1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构成职务侵占罪。该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公司、企业和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很明显个体工商户不属于公司、企业,那么个体工商户是否属于 “其他单位”?
 
    第二,个体经济组织包括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农村承包经营户等。个体经济组织为雇工在七人以下的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不需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没有字号,纯属于个人经营,与劳动法意义上的当事人要件相距甚远,将其排除在劳动法管辖之外合法合理,个人合伙因其特殊性,劳动法也未将其纳入调整范围。劳动法将个体工商户视为单位,就说明个体工商户作为组织与其他单位具有劳动法律关系上相同的属性,即组织性、劳动契约性等等,用人单位与劳动者间存在劳动关系,劳动者根据合同为用人单位工作,笔者认为这种关系就是纯粹的职务关系。因此个体工商户中的工作人员可以成为职务侵占罪的主体,个体工商户应当属于刑法第271条中的其他单位。
 
第三,判断是否构成职务侵占罪还是一般侵占罪的主要标准,应当在于是否利用职务的便利非法占有单位财物。本案中,全某作为某烟行业务员,负责联系业务,收取货款,其具有职务上的便利条件;全某通过伪造欠条将已收取的单位货款据为己有,正是利用了这种职务便利,其行为符合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构成职务侵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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