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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哪些情况下购房者可以要求退房?

发布日期:2015-09-10    作者:张静律师
6种法定条件下,购房者有退房权利。
  第一类是购房合同无效而导致退房。如果开发商的销售行为违反了法律、法规,比如开发商已将土地设定抵押却没有告知购房人,开发商未取得预售许可证等,根据法律规定,该购房合同无效,购房人有权退房。
 
  第二类是购房合同被依法撤销而导致退房。对于购房人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或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或开发商以欺诈、胁迫等手段使购房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购房人有权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第三类是套型误差而导致退房。对于交房时的套型与设计图纸不一致的,或相关尺寸超出约定的误差范围,而合同中又未约定处理方式的,购房人有权退房。
 
  第四类是面积误差而导致退房。凡实际测量的与合同约定的建筑面积或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其中有一项超出3%的,购房人有权退房。
 
  第五类是规划设计的变更而导致退房。开发商擅自变更规划、设计的,或者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导致商品房的结构型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变化,以及出现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影响商品房质量或者使用功能情形的,开发商未能在变更确立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购房人的,购房人有权退房。
 
第六类是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而导致退房。主体结构指的是承重墙、梁、柱等,如发生地基的沉降超过允许变形值,钢筋混凝土构件产生变形、裂缝,砖石结构没有足够的强度和刚度等质量问题,并经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重新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购房人有权退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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