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保安将他人打伤,谁来承担责任?
发布日期:2015-09-28 作者:110网律师
【案情简介】
2014年9月5日8时许,李某及其妻子带孩子到某儿童医院看病。在医院门诊大厅内,李某与在门诊大厅值班的保安员夏某因排队问题发生口角,双方相互推搡后被他人劝开。随后在李某给孩子看病过程中双方又两次发生口角,并相互殴打,其中夏某用从其他保安员处抢来的手电将李某头部打伤。经诊断,李某左额头头皮裂伤、右足趾趾甲脱落,构成轻微伤。2014年12月2日公安机关对两人予以行政处罚,对李某处以罚款500元,对夏某处以行政拘留五日。李某认为夏某在工作时间给患者家属造成人身伤害,某儿童医院、某安保护卫押运服务有限公司负有不可推卸的连带赔偿责任,故起诉要求赔偿各项损失总计11315.44元。
【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根据《侵权责任法》第34条规定,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某安保护卫押运服务有限公司与某儿童医院签有安保服务合同,安保护卫押运服务有限公司负责医院的日常安保工作,夏某系某安保护卫押运服务有限公司派驻医院的保安,本起纠纷发生在上述合同履行期间。从本起纠纷发生的时间、地点、双方争执的内容看,可以认定夏某在执行工作任务时致伤了李某。因此,作为用工单位的某儿童医院应当对李某遭受的合理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某安保护卫押运服务有限公司作为劳务派遣单位,对员工的职业培训不到位,应当对李某遭受的合理损失承担补充责任。考虑李某、夏某各自过错程度,针对李某的合理合法损失,由李某自行承担30%责任,由某儿童医院承担70%责任,由某安保护卫押运服务有限公司承担20%的补充责任。
【判决结果】
某儿童医院赔偿李某总损失的70%即医疗费2596.61元、交通费140元、误工费766.79元,合计3503.4元,某安保护卫押运服务有限公司对上述赔偿款项范围内承担20%即700.68元的补充责任。
【铭天团队律师点评】
本案系因劳务派遣员工在工作过程中造成他人损害的案件,根据《侵权法》第34条规定: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夏某系在巡逻过程中,与李某因排队取号问题发生口角。后在李某孩子看病时,双方再次发生口角并相互殴打,李某用手电将李某头部打伤。很明显,在这起事件中李某自身也是存在过错的,依法可以减轻某儿童医院的法律责任。另外作为李某的用人单位,某安保护卫押运服务有限公司对员工的职业培训不到位,也存在一定过错,故此认定应对用工单位某儿童医院的赔偿责任承担补充责任。夏某属于履行职务行为,对其造成李某人身伤害由用人单位和派遣单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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