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驰名商标的价值分析

发布日期:2015-11-23    作者:110网律师
013年8月30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该《决定》自2014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届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将根据该《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以下称“新商标法”)。
由于本次新商标法的修改,很多内容与企业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因此牵动着成千上万家企业的心,同时也倍受舆论关注。尤其是新商标法第十四条第五款规定: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这样的禁用规定让很多企业认为以后没有必要再申请认定驰名商标了,因为申请了不能宣传使用的话,驰名商标就没有了利用价值,要来何用?
笔者完全不认同这种观点,笔者认为抱有此种想法的企业陷入了一种理解上的误区,仿佛申请认定驰名商标就是为了广告宣传,否则一无是处——这种认识是没有真正的理解驰名商标蕴含的价值。
自驰名商标制度引入我国商标制度以来,驰名商标制度在保护驰名商标权利人的正当利益以及相关社会公众合法权益上发挥了重要作用。我国法律制定驰名商标制度,其立法本意是为了确权、维权,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不可否认,将“中国驰名商标”印在产品包装上,或者进行广告宣传等,对品牌推广以及品牌知名度的提升有一定的作用和价值,但是,这种宣传价值并不是立法的初衷,这只能算是法无禁止规定(修订前)前提下,企业在合理使用驰名商标过程中产生的一种异化价值,且这种异化价值在市场竞争中被不恰当的放大了。事实上,法律对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才是驰名商标应有的、真正的、也是企业在自身品牌战略建设过程中应当重新审视并加以重视的重要价值。
首先, 新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持有人认为其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请求驰名商标保护。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该规定确定了我国商标制度中驰名商标的保护范围,也即相对保护和绝对保护原则。相对保护原则指的是对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实行非夸类保护(未在中国注册的非驰名商标中国法律不予保护);绝对保护原则指的是对已经注册的驰名商标实行夸类保护(已经注册的非驰名商标实行非夸类保护)。因此商标权利人持有的高知名度商标被他人侵权时,即可以依法申请认定驰名商标,一旦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其保护的范围相较于非驰名商标来说,范围更为广泛,维权成功率更高,获得侵权损害赔偿也更为容易。
其次,根据新商标法第十四条的第一款第(四)项“驰名商标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作为处理涉及商标案件需要认定的事实进行认定。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因素:(四)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之规定,商标权利人持有的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是认定驰名商标的一个重要因素,而由于我国对驰名商标实行的是动态管理模式,这就意味着驰名商标受保护记录的次数越多,企业品牌知名度就越高,在具体案件中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的可能性就越大,就更容易获得商标法的特殊保护。这在企业打击侵权(无论是诉讼还是工商投诉)过程中无形降低了企业的维权成本(例如举证的成本),提高了企业通过维权获得损失赔偿的胜算。
再者,从另一个层面分析,通过对修订前的商标法与新商标法的对比可以看出,对于侵犯商标权行为的打击力度的规定,无论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时的处罚额度还是人民法院在侵权诉讼案件中可判决的赔偿数额,新商标法都有大幅度的提高。例如新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第六十三条第三款规定:“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这些规定从一个侧面可以说明,修订后的商标法加大、加重了对商标侵权行为的惩罚,侧重对商标权以及商标权利人的保护。而一个企业,尤其是一个有实力的企业,在致力做大做强、与国际接轨的过程中,其品牌很容易出现被其他个人或者企业恶意复制、摹仿、在其他类别抢注等现象,因此企业在发展过程中利用新商标法对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将自己持有的商标申请认定驰名商标来保护自身品牌便具有了现实意义和价值。
因此,企业在申请认定驰名商标的过程中应当正确理解驰名商标的价值,新商标法虽然禁止驰名商标权利人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产品包装、广告宣传或其他商业活动中,但是通过分析,可以得出结论:这样的规定并不影响驰名商标的价值,因为我国的商标法律制度至始至终没有改变对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反而在原有基础上提升了保护力度,更有利于驰名商标权利人进行维权,保护自身的品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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