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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不破租赁之维护承租人利益

发布日期:2015-12-10    作者:孙超律师
“买卖不破租赁”形成了对民法中的“无权优先于债权”和合同相对性原则的突破。“买卖不破租赁”原则的出现是适应当今社会发展的需要,充分保护了经济地位上的弱势者的权益,体现了“公正与效率”的主题,具有生命力和其存在的必要性。
基本案情:张某今年大学毕业,毕业后因工作所需,在成都的武侯区承租了一间套一的房子。合同约定:房租分一年支付一次,一次性支付一万八千元。在合同履行的两个月后,张某被江某告知,要求立刻搬离房屋,返还房屋的所有权。
但张某基于租赁合同的规定,未搬离房屋。江某一纸诉状将张某告上法庭。
法院判决:法院基于我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 ,判决承租人张某可继续租赁房屋至合同期限届满为止。
《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 ,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所谓“买卖不破租赁”是指出租人将其所有的租赁物出租给承租人 ,在租赁期间内出租人又将该租赁物转卖给他人的,不影响承租人继续租赁房屋。
对于买受人而言,基于买卖合同的规定,要求出卖人(出租人)承担违约责任。律师提醒:买卖房屋,要谨慎处理,考虑房屋是否有无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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