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监视居住决定书(送达犯罪嫌疑人)
发布日期:2007-05-04 文章来源: 互联网
解除监视居住决定书
(送达犯罪嫌疑人)
(送达犯罪嫌疑人)
检 解监[ ] 号
_____________:
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决定解除对你的监视居住措施。
年 月 日
(院印)
第三联送达犯罪嫌疑人
解除监视居住决定书制作说明
一、本文书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五条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制作。为人民检察院对于有《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不应追究刑事责任,或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犯罪嫌疑人,依法决定解除监视居住时使用。
二、本文书共四联,第一联统一保存备查,第二联附卷,第三联送达犯罪嫌疑人,第四联送达执行机关。
一、本文书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五条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制作。为人民检察院对于有《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不应追究刑事责任,或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犯罪嫌疑人,依法决定解除监视居住时使用。
二、本文书共四联,第一联统一保存备查,第二联附卷,第三联送达犯罪嫌疑人,第四联送达执行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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