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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扣押物品文件决定书(送达原持有人)

发布日期:2007-05-04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处理扣押物品文件决定书
(送达原持有人)

检  处决[  ]   号

  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的规定,本院决定将扣押的有关物品、文件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后向_____________人民检察院申诉。
年  月  日
  (院印)
附:处理扣押物品、文件清单


第三联送达原持有人
处理扣押物品、文件决定书制作说明
一、本文书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二百七十六条和人民检察院扣押、冻结款物管理规定中的有关规定制人和。为人民检察院在处理扣押的违禁品或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文件时使用。
二、本文书共四联,第一联统一保存备查,第二联附卷,第三联送达原持有人,第四联送达受理单位,第五联退回后附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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